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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女方离婚诉讼,助力当事人斩获抚养权、抚养费及家务补偿,妥善处理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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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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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高薪起诉离婚争夺抚养权,龚练律师梳理照料证据、活用婚姻法规,法院采纳代理意见,孩子判归女方,男方按月付 3000 元抚养费,另支付财产折价款与 5 万元家务补偿。

案件详情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信息脱敏】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信息脱敏】
原告:XXX, 男,汉族,1985 年 5 月 14 日出生,住址信息脱敏。公民身份号码: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ZM, 海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SJ, 海南XX律师。
被告:ZX, 女,汉族,1992 年 2 月 29 日出生,住址信息脱敏。公民身份号码:信息脱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LWJ,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 XXX 与被告 ZX 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ZM、SJ, 被告 ZX 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原告、被告双方离婚;二、原告、被告双方婚生子 WYH 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一、 被告行为对原告身心造成损害,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由朋友介绍认识,2019 年下半年谈恋爱,同年 9 月被告怀孕,10 月份在山东青岛举办婚礼仪式,11 月 5 日在海口市龙华区XX登记结婚,2020 年 5 月 21 日生育儿子 WYH。两人谈恋爱时间短暂,因婚前怀孕仓促结婚,了解不够,双方的生活习惯及生活观念都差距很大,且经婚后努力磨合都难以融合。
被告经常指责原告及其父母,对结婚时婚礼办得不好、生小孩未去月子中心、生了男孩原告父母给钱少等事情充满怨气,多次与原告父母产生矛盾,打砸家中的电器及设备,甚至要出手殴打原告父母。2022 年春节过后,双方因购买原告单位公务员房事宜发生争执,由于被告及其父母不同意原告用原告的公积金及原告婚前积蓄 25 万元买房,认为这 25 万元应该给被告,原告不够钱买房就应找原告父母要。被告及其母亲多次采用辱骂原告、辱骂原告父母、让原告写欠条等无理方式,并称不给钱就 “好离好散”“鱼死网破” 等语言逼迫原告,给原告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
2022 年 4 月,原、被告双方因原告工资保管问题在家中发生小争吵,被告父亲听到后,不由分说冲进原告卧室对原告下颚、颈部动脉等部位凶狠殴打 5-6 拳,被告母亲也辱骂原告,迫使原告将刚发的本月工资立即转到了被告账户才平息。之后半个多月里,原告下颚、颈部动脉多处淤肿,下嘴唇内侧流血,给原告的身体造成重大的伤害,被告一家三口对打人骂人之事不闻不问。出于对被告父亲进行警告教育、并为防止其故伎重演,原告于 4 月 29 日到国兴派出所报案,民警将被告父亲传唤至派出所后,被告及其父母在派出所对原告进行长达半个小时以上的吵闹、威胁、辱骂,甚至说出 “让你在墙角撞死”“出门就戳死你” 等恐怖语言;被告及其母亲在辱骂完原告后,到原告父母家继续威胁、打砸、摔东西,并蛮横地将正在熟睡中的小孩抢走,且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与其父母一起将孩子带回了山东。
2022 年 8 月,原告按照省政府、公安厅安排,去三亚支援抗疫近两个月,在原告抗疫期间,原告父母出于想念孙子,出费用给被告带孩子回来海口。但在 9 月底原告结束抗疫工作回海口的前一天凌晨 1 点钟左右,被告带着熟睡中的孩子将原告父母家大门大开不辞而别,原告父亲 4 点钟起来发现被告和孩子不见了,连忙通过发短信打电话等各种方式联系被告,被告均是拒接和不回复;原告母亲血压骤升,险些造成严重后果。后原告得知被告于当日清晨 6 时 30 分乘坐飞机去往深圳。
原、被告短短的三年婚姻,矛盾、纷争不断,且被告及其父母处理生活的方式很偏激,经常在言语及行为上对原告造成身心伤害,也对原告父母造成巨大伤害,至此双方已经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到了无法挽回的境地。
二、原告工作稳定,有稳定收入,能够给孩子带来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原告是公务员,工作单位是海南省公安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且父母双方是知识分子,能够帮助原告给孩子带来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被告自结婚后一直没有工作,且根据被告家庭情况,存在暴力行为,会给孩子以后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原告只想给于孩子更好的成长环境,抚养孩子,甚至可以放弃让被告支付孩子的全部费用。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 ZX 辩称:首先,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被告认为婚生子 WYH 的抚养权应当归被告 ZX 所有,由原告支付抚养费;被告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以及因离婚引起的其他问题应一并处理,具体如下:
一、WYH 与被告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抚养权应当归被告所有,原告依法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 3000 元。
自被告怀孕开始就辞去工作安心养胎,孩子出生后,一直由被告及其父母照顾,即便是在被告坐月子期间,也是有被告父母从山东前往海口照顾,原告及其家人从未单独照顾过 WYH。被告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还学习了母亲护理高级课程、育婴师高级课程、高级幼儿教师、催乳师等课程。被告是家里独生女,家里有稳定的住所,也有学区房,被告本人也有固定收入,其父母均已退休并有稳定的退休金,父母愿意共同照顾 WYH,WYH 自出生后从未与被告分开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的规定,WYH 跟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原告酷爱喝酒,曾对被告说喝酒是他的唯一爱好,被告屡劝不改。原告曾因醉驾被刑事拘留,虽后来没有获刑,但其工作受到严重影响,其工作级别连降数级并在公安系统通报批评。原告身为公安系统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并酗酒。原告品行不端且从未陪伴照顾过 WYH,WYH 与其一起生活必然对 WYH 的成长不利。综上,WYH 应当跟随被告共同生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工资收入每月均有 9000 元不等,依法应当向被告支付抚养费 3000 元每月。
二、原告名下所有以及原告实际控制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进行均分;原告起诉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依法应当少分、不分。
自 2022 年 4 月开始,原告就已不再向被告支付日常生活开支、子女抚养等日常生活所需费用,被告和婚生子 WYH 的日常生活费用均由被告的父母负担。被告与原告生活中并无任何需要偿还的贷款也无其他负债,原告每月仅工资便已收入 9000 元,所有收入均由原告自行控制,并未用于双方日常生活。且原告起诉时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属于恶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据《民法典》第 1092 条的规定,原告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不分。
三、被告是承担婚姻义务较多的一方,抚养子女等日常事务均由被告负责,原告依法应当给予补偿 5 万元。
被告与原告结婚后不久便生下儿子 WYH, 自 WYH 出生均是由被告以及被告的父母照顾,被告陪伴着 WYH 成长至今,从未离开过。而原告从未单独照顾过儿子 WYH, 并且自 2022 年 4 月开始不再支付孩子的日常开销,家里家外均是由被告操持。
在家庭生活中,被告是付出较多的一方,原告疏于对孩子进行抚养照顾,也未对孩子进行陪伴,家庭事务均由被告承担,被告为照顾孩子照顾家庭付出了所有的时间和精力。《民法典》第 1088 条规定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四、存放于原告卡里的 25 万元是原告在订婚时给被告的彩礼,依法应当归被告所有。
被告与原告结婚前,2019 年 10 月 18 日,原告及其父母前往山东被告家提亲并办理定亲仪式,并在定亲酒席上将原告银行卡 (卡号信息脱敏) 交予被告并告知银行卡密码,告知被告及亲朋好友,卡里有 20 万存款存了 5 年定期,至 2022 年 6 月 18 日到期后会有 5 万元利息,总共 25 万元是给被告的彩礼钱,后又将存款存根交予被告。为明确该笔钱的性质,2022 年 3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借条,确定欠被告彩礼 25 万元。 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原告向被告支付彩礼后,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登记结婚并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生下儿子 WYH,25 万元彩礼依法应当归被告所有。
五、结婚时购买的女款婚戒及婚后购买的钢琴应当归被告所有。
结婚戒指是被告与原告结婚前所购买,应当认定为原告对被告的婚前赠与,应当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离婚后应归被告所有。 而钢琴虽是婚后购买,但是只有被告会弹钢琴,应当视为被告的个人物品,离婚后应归被告所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据 1、《结婚证》, 证明:原、被告双方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 证。证据 2、出生医学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2020 年 5 月 21 日双方生育一子 WYH。证据 3、受案回执,证明:2022 年 4 月被告父亲对原告实施暴力行为,原告到国兴派出所报案,同时说明被告父亲存在暴力倾向,处理问题暴躁,不能给孩子带来好的教育环境,也不能给孩子起到正面的引导作用。证据 4、工作证、工资收入短信,证明:原告为公务员,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给孩子带来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原告补充提交证据 5、小孩日常生活照片及视频,证明:自小孩出生以来,是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承担主要抚养义务及日常照料工作。证据 6、转账记录 (工资); 证据 7、转账记录 (结婚、小孩满月份子钱), 证据 6-7 共同证明:原告发工资后,将工资全部转给被告,同时也将人情份子钱都转给被告,在承担家庭主要生活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被告的家庭地位。证据 8、微信里聊天记录,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处理生活的方式很偏激,经常在言语及行为上对原告造成身心伤害,也对原告父母造成巨大伤害,同时也说明被告处理问题偏激,不能给孩子尤其是男孩带来好的或者正面的引导,不利于孩子的教育及成长。证据 9、原告受伤照片;证据 10、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证据 11、音频 (到派出所与民警沟通解决问题) 及文字记录,证据 9-11 共同证明:2022 年 4 月,被告父亲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受伤。4 月 29 日原告到国兴派出所报案,被告及其父母在派出所对原告进行长达半个小时以上的吵闹、威胁、辱骂也说明被告家庭没有受过较好的教育,平时生活粗暴无礼,这样的家庭环境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及教育条件,更容易给孩子造成心理上的伤害及负面影响。证据 12、照片,证明:在原告报案后,被告气急败坏,到原告父母家抱走小孩,并且要拿风扇砸原告的母亲,后来直接扔到地上,但对原告父母家的物品进行打砸,说明被告日常情绪不稳定,在处理问题上缺少处理方式及沟通方式,不利于对孩子的抚养。证据 13、视频 (被告凌晨抱走孩子出走), 证明:被告在 2022 年 9 月又抱走孩子回到海口,原告当时在三亚参加抗疫工作,被告住在原告父母家,在 2022 年 9 月 26 日凌晨 1 点左右,情绪波动,不顾小孩安危,也不与原告商量,离家出走,说明被告处理生活及日常事务情绪极为偏激,不利于对孩子尤其是对于男孩子的抚养,在这种偏激的情绪下,容易对孩子造成重大的心理伤害。证据 14、原告父亲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离家出走后曾给原告父亲发过微信,也表示 “过不下去”, 感情也已彻底破裂。证据 15、原告与被告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证明:原告多次发微信给被告,希望能够与被告协商并缓和关系,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感情也已彻底破裂。原告当庭补充证据 16、收入证明,证明:原告是公务员,每月工资 9011 元,收入稳定,收入高,有更好的经济实力抚养孩子,能够提供更好的经济条件给孩子。证据 17、原告学位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通知单,证明:原告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对孩子的成长能够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及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证据 18、证明;证据 19、原告母亲毕业证书、职业证明、账户明细;证据 20、警察证、账户明细;证据 21、《内部集体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证据 17-21 共同证明:原告母亲、父亲之前都是公务员,接受过高等教育,有固定的退休金,金额较高,名下有多套房产,原告作为独生子女,其母亲、父亲有意愿协助原告共同抚养孩子,能够提供更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生活和文化条件。证据 22、向法院申请调取的被告的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9 年 11 月 24 日 - 2023 年 4 月 19 日,在三年半的期间,原告向被告的账户转账共计 23 万左右,基本上每个月都是将自己的工资收入全部转账给被告。被告在每个月基本上都向自己的另外一个卡号转账 1000 元左右,有时候是 2000 元,总额共计 17000 多元。被告所交纳的社保,每个月是 1080 元左右,对于被告向自己其他的账户转账的 17000 多元及其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均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
庭后,原告提交补充证据:证据 1. 省公安厅人事处提供的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份原告的社保及职业年金的缴纳情况表,证明:原告的社保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在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金额是 7570.88 元。职业年金部分是 3785.44 元。上述两个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证据 2. 省公安厅港航公安局提供的原告自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原告社保及职业年金的缴纳情况表,证明:自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原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金额为 12555.52 元,职业年金部分是 6277.76 元。补充至 2023 年 10 月份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照 2023 年 3 月份的标准增加 4818.24 元,职业年金增加 2409.12 元。上述两个金额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证据 3.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证明: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公积金部分为 89468.19 元。公积金按照 3 月份的标准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份,公积金增加的金额为 17794 元。这个也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证据 4. 原告居住环境照片,证明:原告的家 庭条件以及生活环境更好。无论是从幼儿园、小学以及生活条件都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证据 5. 原告父亲病情未进展的情况说明,证明:目前原告父亲的身体已经恢复健康,有利于协助原告来照顾孩子,并不存在被告所认为的其父亲患病不能照顾好孩子的情形。
被告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 1、2 结婚证、出生证三性及证明内容无异议。证据 3 受案回执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受案回执落款时间有修改且原告本身身为公安系统人员,拿到一份受案回执很容易且回执中并未载明是 ZX 的父亲对其进行施暴。对证据 4 的三性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正是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为警察,日常工作繁忙,并没有时间照顾 WYH, 而 ZX 工作时间相对自由,收入稳定,有稳定住所,孩子更适合与 ZX 共同生活。对证据 5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孩子出生以后一直是由母亲 ZX 全职在家照顾,且为了更好的照顾孩子,ZX 的母亲自从孩子出生后就前往海口与 ZX 一起照顾孩子,孩子的日常生活均是由 ZX 和 ZX 的母亲承担。对证据 6、7 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ZX 在孩子出生后放弃工作,作为 ZX 的丈夫,孩子的父亲,XXX 有保障 ZX 母子日常生活开销的义务。对证据 8 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是完整的记录,仅是截取了对 ZX 不利的部分,从这份微信聊天记录中并不能够完整的反应真实的情况,不能证明 ZX 性格偏激。对证据 9-11 的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首先,照片是由原告自行提供,且从中无法看出 XXX 有受伤,其次,经过与 ZX 母亲核对,音频有剪辑,而且其中并没有体现出 ZX 的父亲打人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仅是截取了部分,不能客观的反应当时的真实情况,且从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XXX 并非受伤的当下报的警,而是过了 20 天才报警,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 XXX 是为了在离婚时争取自己的利益而故意报假警。对证据 12 三性及证明内容均不予认可,照片里面根本没有出现 ZX, 且照片由原告提供,不能证明 ZX 进行了打砸,更不能证明 ZX 性格偏激,也不能证明 ZX 不适合抚养 WYH。对证据 13 的的三性及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第 55 页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ZX 对于与 XXX 的这段婚姻也曾报了很大的希望,并且付出努力想要与原告和好并共同好好生活,其之所以离开是因为 XXX 的母亲根据 XXX 的意思对 ZX 表达了让她无法忍受、无法谅解的话语,并且要求 ZX 自行离去,不得带孩子一起,才导致 ZX 被迫在半夜带着孩子离开。 对证据 14 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从该份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ZX 为了挽回与原告的婚姻不断的在努力,而由于原告的意思,导致 ZX 无法在与原告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对证据 15 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双方感情破裂是由于原告及其家人的原因,被告 ZX 曾为挽回婚姻不断的作出努力,但是原告及其家人并没有看到 ZX 的努力,并且一直对 ZX 说出难听的话,导致 ZX 无法忍受,夫妻感情破裂。证据 16 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正是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为警察,日常工作繁忙,并没有足够且灵活的时间照顾 WYH, 而 ZX 工作时间相对自由,也有稳定的收入和稳定的住所,孩子更适合与 ZX 共同生活。对证据 17 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首先,XXX 的法考成绩并未通过,其次 ZX 的学历也是大学本科,原被告的受教育程度一样,并不能证明 WYH 跟随原告更有利于其成长。对证据 18 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 19-21 的三性予以认可,对证明内容不予认可。被告 ZX 的父母也受过良好的教育,也有多套房产和稳定退休金,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 WYH 跟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对证据 22 三性予以认可,证明内容不予认可,从该份银行流水中可以看出,虽然原告向被告每个月支付生活费,但是 ZX 也并没有将生活费予以它用。这一份银行流水中体现出来的每一笔均是小额,是符合双方夫妻共同日常生活的消费常理的,而原告所说的 ZX 每个月向自己的另外一张卡转账,实际上是 ZX 为了每个月给自己缴纳社保,所以每个月向自己另外一个账户缴纳 1000 元,而缴纳社保的个人的结余部分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对原告庭后提交的补充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 1 至 3 的三性和证明内容没有异议。对证据 4 三性不予认可,证明内容也不予认可。从这些图片并不能证明孩子跟原告生活更有利其成长。孩子年纪尚小刚满三岁,更多需求和依赖是母亲,并且孩子在 2023 年 9 月份已经在青岛上了幼儿园(园所信息脱敏)。且自从原被告闹矛盾,被告已经带着孩子在青岛独自生活一年多。也就是说从孩子两岁开始已经不与被告生活,也没有在海南生活。如果将抚养权变更至原告,那势必要改变孩子目前稳定的生活状态,要离开一直照顾他的母亲,这对于孩子的健康和成长是极其不利的。对证据 5 的三性和证明内容不予认可。首先证据 5 没有原件和原始载体,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次众所周知癌症是目前全世界都没有能够攻克的难题。原告父亲即便有所好转仅仅是暂时稳定,并不代表已经病愈。且原告父亲身患癌症,必然身体素质与常人不同,不能劳累。而养育和照顾小孩是一个非常辛苦的工作,原告家庭是不适合照顾孩子的。
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据 1、照片,证明:原被告婚生儿子 WYH 自出生开始均由被告及被告的父母陪伴照顾,原告及其家人从未独自照顾过 WYH。证据 2、转账明细、证明、微信转账截图,证明:被告 ZX 已找到稳定的工作有稳定的收入。除了固定收入外还兼职教钢琴,有兼职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任职企业名称脱敏)。证据 3、高级母婴护理师证、高级育婴师证、高级催乳师证、高级幼儿教师证,证明:被告 ZX 为了孩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不断学习,孩子跟随 ZX 生活更有利于成长。证据 4、结婚钻石戒指照片、保证单,证明:原被告结婚时购买了婚戒,其中钻石戒指为女方的婚戒,应当归女方所有。证据 5、钢琴照片,证明:原被告婚后,原告母亲向被告赠与该架钢琴,钢琴应当归被告所有。证据 6、证言、视频、照片,证明:原告及其父母于 2019 年 10 月 18 日前往山东向被告 ZX 提亲并办理订婚仪式,在订婚当天,原告将卡号信息脱敏的银行卡及密码给到 ZX, 并当着一众亲朋的面告知 ZX 卡里共有 20 万定期存款,到期后 5 万利息,合计 25 万是给 ZX 的彩礼。证据 7、银行卡照片、存根、欠条,证明:为明确卡号信息脱敏的银行卡里面 25 万元的性质,原告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向 ZX 写下欠条,卡里的 25 万元应归 ZX 所有。证据 8、独生子女证、房产证、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被告 ZX 为家里独生女,其父母名下有多套房产(房产信息脱敏), 父母有固定的退休金收入,经济条件好。父母愿意与 ZX 一起共同抚养 WYH,WYH 跟随 ZX 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被告当庭补充证据 9、视频、照片、收据、发票,证明:WYH 与 ZX 一起在青岛居住生活稳定。已经在青岛市城阳区某幼儿园开始就读,已经习惯幼儿园的环境,与幼儿园小朋友和老师关系良好,生活稳定,WYH 与 ZX 一起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证据 10、原告 XXX 工资收入证明,证明:原告 XXX 每月仅工资收入就有九千多,依法每月应当支付被告 ZX、WYH 的抚养费 3000 元。证据 11、原告 XXX 公积金缴纳明细证明,XXX 自与 ZX 登记结婚后缴纳的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且在原告 XXX 提起诉讼时并没有将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庭后提交的证据:被告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清单,证明:婚后被告缴纳的保险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至今的金额是 8757.72 元。上述金额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分割的。
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 1 三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原被告儿子 WYH 出生后,实际上都是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顾,一直都生活在海口。被告的父母在孩子 2020 年 4 月出生后,到海口进行短暂的看望,在 2020 年 6 月就回青岛。被告父母第二次是在 2021 年 12 月到海口,2022 年 5 月 13 日回青岛。因此,被告父母到海口仅是看望并没有对孩子进行照顾,都是由原告父母进行照顾。对证据 2 三性无异议,证明力有异议,被告的工作单位是一家销售公司(企业名称脱敏), 工作并不稳定,且工资仅 2000 元,被告没有经济实力抚养孩子,相对于原告,被告的经济水平明显落后,对于被告认为其更有时间能够照顾孩子的前提是之前原告为其每个月提供工资收入才使被告不用工作,有时间照顾孩子。对证据 3 三性无异议,证明力有异议,被告虽有相应的证书,但其并没有相关的经验,并不能仅凭几份纸质证书来证明被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证据 4 三性及证明力无异议,但是婚戒一直都是被告自己使用的,目前也应该是在被告那里。对证据 5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钢琴实际上是原告母亲购买,由原被告家庭使用,不应归被告所有。对证据 6 证明书的三性及证明力有异议,证明人是被告的亲属,具有利害关系的亲属所出具的证明具有偏向性、不客观公正不应采纳,且对于书面证人证言,应当要证明人出庭作证,不能仅出具书面证明,因此证明书没有证明力。对证据 7 的银行卡照片及存根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欠条的三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首先,银行卡的发卡时间是在 2022 年 2 月,原被告双方订婚时间是在 2019 年 4 月,被告陈述 “订婚当天原告把卡交给 ZX” 明显与事实不符;其次,欠条是在被告及其家人的威胁、胁迫下签署的,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原告也并没有欠被告 25 万,同时根据被告陈述以及被告提供的银行存单回执显示的存款时间在 2017 年,原告卡里的 25 万是其婚前个人财产。最后,本案为离婚案件,若双方存在其他的纠纷 (欠款或彩礼纠纷), 应当另案处理。证据 8 独生子女证三性无异议,证明力有异议;房产证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另外一份是居委会盖章的证书,三性及证明力有异议,不属于任何的房产证明,不能证明房产的所有权人为被告;活期交易明细及明细清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力有异议。根据该组证据,可以看出被告的家庭经济水平明显不如原告。被告提供的房产权证面积信息脱敏;原告家庭房屋两套(面积信息脱敏), 且是学区房,原告父母退休金每月共 16000 多元,也受过良好的教育。因此,通过对比,就能看出原告家庭的经济实力明显高于被告,能够给小孩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教育条件,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如果老人发生了重大的疾病或者突发情况,被告并没有基本的稳定的收入,是无法支撑一个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的全部的成本的。证据 9 照片、视频、发票三性无异议,证明力有异议。收据即送货单三性及证明力均有异议。孩子现在仅是幼儿园阶段,并没有进入实质性的学习。通过被告提供的收据,没有任何单位的盖章,目前也没有见过任何一家幼儿园用送货单作为收据的,可以看出被告为孩子选的幼儿园并不是很好的,甚至可以说是并不规范的,本来孩子可以享有更好、更专业的教育,但由于被告私自将孩子带走,导致孩子目前以及后期都可能丧失受到更好教育的机会。对证据 10 的收入证明的三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力有异议,该份收入是原告的工资,但是原告也有自己的支出,并不能要求其按照最高的标准来支付抚养费。对证据 11 的三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力有异议。该份证明只是证明原告公积金的缴纳情况,并不能说明原告存在隐瞒其收入的情况。在法院向原告提出要求提供工资以及公积金明细的时候,原告也积极向法院提交,并不存在任何隐瞒收入的情形。
原告对被告庭后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该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也说明被告没有固定的工作,收入也不稳定,从该方面来说被告也不能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经济来源。
本院对原、被告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全案证据材料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 年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9 年下半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同年 9 月被告怀孕,10 月双方在山东青岛举办结婚仪式,11 月 5 日在海口市龙华区XX登记结婚,2020 年 5 月 21 日双方生育儿子 WYH。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2022 年 5 月 13 日,被告带着婚生子 WYH 离开海口回青岛其父母家居住至今。原告在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局工作,月收入 9000 元左右,被告称其在青岛某汽车公司上班(企业脱敏), 另外可以辅导他人学习钢琴,每月收入 4000~5000 元左右。另外,原告系再婚,在与被告结婚之前与她人生育有一个女儿。
原告的社保在 2019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金额是 7570.88 元,职业年金部分是 3785.44 元。自 2021 年 6 月至 2023 年 3 月原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金额为 12555.52 元,职业年金部分是 6277.76 元。双方同意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份原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部分按照 2023 年 3 月份的标准增加 4818.24 元,职业年金增加 2409.12 元。即原告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为 24944.64 元,职业年金为 12472.32 元,双方同意上述两个金额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公积金部分为 89468.19 元。公积金按照 3 月份的标准截止至 2023 年 10 月份,公积金增加的金额为 17794 元。公积金共计 107262.19 元,双方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缴纳的保险是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至今的金额是 8757.72 元。该金额双方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工商银行账户(账号脱敏)截止 2023 年 4 月 19 日余额为 1890.34 元,为夫妻共同财产。
另查明,被告与原告结婚前,2019 年 10 月 18 日,原告及其父母前往山东被告家提亲并办理定亲仪式,并在定亲酒席上承诺给被告彩礼钱 25 万元,后又将 2017 年的原告名下存款 200000 元存款回单交予被告。2022 年 3 月 26 日,原告向被告出具 “XXX 欠 ZX 彩礼 25 万彩礼” 的字据。双方结婚前,原告为被告购买的女款周大福牌钻戒一枚,庭审中,原告称由被告保管,被告称被原告拿走。另外,2020 年 8、9 月份,原告的母亲相关信息保留称谓,姓名脱敏购买日本产卡哇伊牌钢琴一台,双方均认可购买价 28000 元,被告称系原告母亲赠与被告的,原告称该钢琴归其母亲所有。
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 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二、关于婚生子 WYH 的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本案中,原、被告作为 WYH 的父母亲,均有抚养儿子的义务,但原、被告离婚后 WYH 的抚养,主要考虑的是 WYH 的利益。自从 2022 年 5 月 13 日,被告带着婚生子 WYH 离开海口回青岛其父母家居住至今,WYH 也一直随被告生活至今。儿子 WYH 年龄尚小,随母亲生活较为方便,且如果改变儿子 WYH 目前的生活现状对儿子 WYH 的健康成长不利,且原告系再婚,原告与被告结婚之前已与她人生育有一个女儿。故本院认为儿子 WYH 随被告生活较为适宜。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告在海南省公安厅港航局工作,月收入 9000 元左右,本院酌定原告离婚后每月支付被告儿子抚养费 3000 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止。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八十条规定,...... 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截止 2023 年 10 份,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为 24944.64 元,职业年金为 12472.32 元,住房公积金为 107262.19 元,共计 144679.15 元,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原告应将该款支付被告一半为:72339.58 元;截止 2023 年 10 份,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为 8757.72 元,双方均认可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故被告应将该款支付原告一半为:4378.86 元。另外,被告应将银行存款 1890.34 元的一半即 945.17 元支付原告,经相互折算,原告应支付被告共同财产 67015.55 元。
(二) 关于被告主张 25 万元的彩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原告虽然在婚前按风俗习惯承诺给予被告彩礼 25 万元,原告没有兑付,被告对该款追要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故本院对被告要求原告给付彩礼款 25 万元,本院不予支持。
(三)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钻戒的问题。庭审中,原告称钻戒由被告保管,被告称被原告拿走,该钻戒下落不明,本院无法认定,故对被告该请求不予处理。
(四) 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返还钢琴的问题。由于该钢琴系原告母亲婚后购买,牵涉案外人利益,本院不做处理。
四、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补偿 5 万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自从 2022 年 5 月 13 日,被告与婚生子 WYH 离开海口回青岛其父母家居住,婚生子 WYH 一直由被告抚养,被告在抚养婚生子 WYH 方面,比原告付出了较多的义务,故被告要求原告补偿 5 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 XXX 与被告 ZX 离婚;
二、婚生子 WYH 由被告 ZX 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 XXX 每月 20 日前支付抚养费 3000 元给被告 ZX, 直至婚生子 WYH 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三、限原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被告 ZX 共同财产 67015.55 元;
四、限原告 XXX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补偿被告 ZX 50000 元;
五、驳回原告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 ZX 的其他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0 元 (原告已预交), 由原告 XXX 负担 50 元,被告 ZX 负担 5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JH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理 WWY
书 记 员 HMJ
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 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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