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信息全部脱敏】原告:主体信息、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部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ZP,该公司职员。被告:主体信息、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部脱敏。委托诉讼代理人:WZ、MF,外地律所律师。审判长:MKP,审判员 ZML、WD;法官助理 HJ,书记员 TXX。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龚练等人、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请:解除施工总包合同,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各项违约损失、资金利息,确认原告在对应金额内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事实:双方经招投标订立备案合同,后另行签订实际施工合同及两份备忘录,原告按约进场施工,被告出具产值确认文书后分文未付工程款,项目停工。
被告答辩:案涉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原告自行垫资未完工、擅自停工,无权主张工程款、损失及优先受偿。
双方分别举证质证,原告提交中标文件、合同、开工令、工程量报表、付款确认单、公证文书、各类分包采购合同;被告提交施工合同、现场照片、异议通知单。
法院经审理查明:项目经招投标备案,双方先后签署两份施工合同及补充备忘录,被告盖X确认已完工程总造价 114XXXX9761.19 元,未拨付任何款项。
本院裁判观点:另行签订的施工合同与备案中标合同实质性背离应无效,结算可参照补充协议结算条款;被告逾期拒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合同自诉状送达之日解除。已确认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依法核算欠付工程款、法定利息,酌情认定部分停工损失,原告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判决:一、案涉备案施工合同解除;二、被告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 114XXXX9761.19 元及对应 LPR 利息;三、赔付停工损失 XXX.62 元;四、原告在工程款额度内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按双方过错分摊。不服判决十五日内可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备注:全部具体项目地址、合作分包公司名称、合同详细编号、各类详细住址、项目细节地点均做脱敏隐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