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出借方甲与借款方乙发生民间借贷纠纷。2021年7月6日,乙向甲出具借条及收条,确认尚欠甲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年(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利息每月8.000元。该200万元的构成为:其中174万元系乙代甲领取了三个项目的工程款、拆迁款后,双方合意转为借款;余款系乙陆续从甲处的零星借款。借款到期后,乙仅在2025年4月18日还款4万元、2025年6月27日还款2万元,合计仅还款6万元,尚欠194万元未还。甲多次催讨,乙认欠但未予支付。
甲委托张鑫律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偿还借款194万元。案件于202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乙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甲主张的事实一致。甲提交的借条、收条、还款记录、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虽未经乙当庭质证,但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法院认定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乙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无转账记录仍获完全胜诉:本案仅有借条和微信聊天记录,无银行转账凭证,且174万元来源于工程款、拆迁款转为借款。张鑫律师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借条+收条+还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成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成功规避“非法请托”风险:此类“工程款、拆迁款转为借款”的案件,极易被对方主张为“非法请托款项”(如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张鑫律师通过清晰的款项来源说明和借条、收条的规范书写,成功将款项定性为合法民间借贷。
被告缺席不影响胜诉:乙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或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全额支持原告诉请。
利息约定明确且获支持:借条约定的月息8.000元(年化约4.8%),未超过法定上限,法院虽未在判决主文中单独列明利息(因原告变更诉请后仅主张本金),但借条中利息约定的合法性为本案奠定了基础。
还款记录锁定欠款金额:乙在借款到期后还款6万元,该还款行为本身即是对债务存在的自认,成为锁定欠款194万元的关键证据。
三、张鑫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张鑫律师代理出借方甲,在无转账记录、款项来源于工程款拆迁款转为借款、存在被认定为“非法请托”风险的重大不利局面下,通过借条、收条、微信聊天记录、还款记录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性。法院全额支持194万元本金诉请,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巨额债权。
四、案件结果
判决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借款方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出借方甲借款本金194万元;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60元,由乙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