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将我方当事人、案外人及两家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法院。2021 年 11 月,我方当事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载原告返程途中,与案外人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原告、我方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我方当事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案外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在多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我方当事人、案外人及两家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25 万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方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深入研究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抗辩方案。
律师首先对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细致分析,明确指出鉴定机构已认定原告部分伤情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且部分医疗费用与本次事故损伤无关。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相关沟通记录,清晰还原了原告伤情的发展过程。
其次,律师重点主张本案适用好意同乘规则,向法庭阐明我方当事人系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载原告,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依法减轻我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律师对原告主张的每一项赔偿项目进行了严格审核,结合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银行流水等证据,逐项核算合理赔偿金额,剔除了不合理的赔偿请求。针对原告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律师详细阐述了原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的理由,成功说服法院驳回了原告的重新鉴定申请。
案件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无偿搭载原告的行为构成好意同乘,依法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故将我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从 70% 调整为 60%。同时,法院采纳了律师关于损伤关联性的抗辩意见,剔除了与本次事故无关的赔偿项目,并对不合理的赔偿金额予以核减。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我方当事人仅需向原告赔偿损失 2386.37 元(已扣减先行垫付的 4000 元);两家财产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共计 2528 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1893 元,我方当事人仅负担 24 元。该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善意互助行为的鼓励与保护,最大限度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