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某建设公司,法定刘X,委托熊珂律师代理;上诉人:某投资集团、葛X;原审还有多家商贸公司及自然人被告。XX公司拖欠建设公司 146 万余元工程款,强制执行名下无任何财产。原告查实XX公司大额资金无合理依据流向控股股东投资集团、自然人葛X以及关联商贸公司,起诉要求追加上述主体为被执行人,一审全部支持追加,两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熊珂全面调取银行流水,梳理出XX公司两千余万无备注资金转入控股集团、近百万资金转给葛X,完成抽逃出资初步举证。二审针对葛X当庭提交的提成、返利等新证据逐一质证,指出相关材料系其关联企业单方制作,不能全盘佐证转账合规;控股集团自始至终无法举证巨额资金往来的合法依据。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保留追加投资集团、关联商贸公司为被执行人,撤销对葛X的追加申请。裁判依据《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十八条、民诉法相关条款,债权人出示异常流水即完成初步举证,不能举证资金合法的主体需被追加担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