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甘肃XX与被告安X、青岛某国际旅游公司签订旅游业务合作合同。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后,二被告未按期支付款项,累计拖欠66,393.5元。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明律师及其团队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拖欠款及逾期利息(按年息24%计算,自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11日,利息共计17,724.34元)。
办案经过
李海明律师代理原告,梳理了双方签订的旅游业务合作合同、履行凭证、催款记录等证据,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被告安X的委托代理人(其丈夫)及被告青岛某国际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李海明律师主张: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本金及约定利息。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适用简易程序,认定原告主张的欠款本金及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款66,393.5元及逾期利息17,724.34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