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钟X,女,1993年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北京XX律师;张X(钟X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XX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XX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郭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XX,物业公司员工。
钟X系XX市某小区407房的业主,物业公司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2022年6月,因楼下商户反映楼板大面积漏水,物业公司到4楼逐户排查,因钟X家中无人且未联系上业主,排查未能进入。2023年5月11日,钟X家人返回家中,发现户内污水反流、淤泥遍地,房屋及屋内财产严重受损。钟X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公共排污管道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损失274569.68元、鉴定费30000元、房屋租赁费3360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公证费7000元。一审法院酌情判决物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房屋损失54913.9元+鉴定费6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钟X与物业公司均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共排污管道堵塞导致房屋污水反流的侵权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物业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失当、应否对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比例如何认定。北京XX的律师作为钟X的二审代理律师,在一审仅获赔6万余元的不利局面下,制定了“推翻一审责任比例认定、争取主要责任”的上诉策略。
XXX首先对一审法院认定的“钟X拒绝物业公司清理、疏通导致损失扩大”这一关键事实进行了有力驳斥。他指出,一审法院认定该事实缺乏证据支持——物业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钟X拒绝清理。实际情况是,钟X在发现房屋泡水后,为固定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先委托公证处对现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完毕后曾数次要求物业公司清理,但物业公司屡屡拒绝,直至第三方机构介入后才履行清理职责。因此,物业公司应对发现污水反流后扩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信之源律师重点论证了物业公司的管理失当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鉴定意见书,污水反流事故的堵塞点位于407房厨房排污支管接入口以下的排污主管内,属于公共管道范畴。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公共排污管道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法定职责,不仅要执行例行检查,还应主动排查并及时消除潜在的堵塞隐患。然而,物业公司在2022年6月接到3楼商户漏水反映后,仅进行了初步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探究漏水原因并提出根本性解决方案;在得知钟X家中可能存在严重问题后,既未充分告知其可能面临的严重后果,也未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这些行为明显构成管理失当。
针对物业公司提出的“管道设计缺陷”“无检修口无法维护”等抗辩,XXX援引鉴定机构的明确回复:从设计图纸资料上并未发现明显的设计缺陷;检修口缺失虽给维护带来不便,但不能成为物业公司推卸管理职责的借口。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宋智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物业公司应对本次损失承担主要责任(70%),将赔偿金额从一审的6万余元大幅提升至21万余元。
此外,XXX还主张了房屋租赁费、精神损失费等诉求,虽未获二审法院支持,但通过充分论证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财产损失赔偿。
案件结果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失当:物业公司对公共排污管道负有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接到漏水反映后仅进行初步排查,未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探究漏水原因并提出根本性解决方案;在得知业主家中可能存在严重问题时,未充分告知严重后果,也未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上述行为构成管理失当。
管道设计并非主要原因:鉴定机构已明确回复,从设计图纸资料上未发现明显的设计缺陷;检修口缺失不能成为物业公司推卸管理职责的借口。
责任比例重新划分:物业公司的管理失当是本次损失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70%);钟X作为房屋所有人,在房屋长时间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应尽到一定看管义务,但过错程度较小,承担次要责任(30%)。
房屋租赁费、精神损失费、公证费不予支持:房屋租赁费属于间接损失,且钟X拒绝及时清淤修复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公证费属于非必要支出。
判决结果:
撤销一审判决;
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X房屋损失费用192198.8元(274569.68元×70%)及鉴定费21000元(30000元×70%),合计213198.8元;
驳回钟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122元,钟X负担1424.4元,物业公司负担569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22元,钟X负担1424.4元,物业公司负担5697.6元。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第2项(二审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