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赵XX,女,1999年出生,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律师。
被告:保定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XX。
法定代表人:贲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X,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xx,保定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2025年5月26日,原告赵XX因对自身要求较高,希望通过假体隆乳术改善胸部形态,向被告的美容经理白XX咨询后,双方确定选用曼xx至尊版水滴款假体225cc,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36000元。次日,原告在被告处接受了假体隆乳术,术后出现呼吸困难。随后原告发现,被告实际使用的并非双方约定的至尊版水滴款假体,而是圆形假体。因持续呼吸困难,原告担心危及生命,于2025年6月12日前往北京某医疗美容外科进行了乳房假体取出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对其身体及精神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8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办案经过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XX机构未按约定使用指定产品,构成欺诈或违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北京XX的律师作为原告赵XX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制定了“以证据链锁定违约事实、以调解争取快速赔偿”的诉讼策略。
XXX首先指导原告系统整理了与被告美容经理白XX的咨询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使用“曼xx至尊版水滴款假体225cc”这一关键事实。同时,XXX收集了原告支付36000元医疗费的付款凭证、术后呼吸困难的就诊记录、以及后续到北京进行假体取出术的全部病历及医疗费票据,完整呈现了从术前约定、术中操作到术后取出假体的全过程。
在诉讼策略上,XXX精准定位案由为“服务合同纠纷”,而非更为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这一选择有效规避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举证难度大、鉴定周期长的问题,直接以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主张赔偿,大大提高了维权效率。
针对被告的违约行为,信之源律师指出:XX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产品、规格提供服务。本案中,原告明确要求使用水滴款假体,被告却擅自替换为圆形假体,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直接导致原告术后出现呼吸困难并不得不接受二次手术取出假体,给原告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
在调解阶段,XXX充分展现了谈判技巧,既坚持了原告的核心诉求(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又合理评估了诉讼风险和调解空间。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医疗费80000元,原告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余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较原告支付的36000元手术费大幅提高,实际上覆盖了原告两次手术的全部费用及合理的损失补偿。
整个案件从立案到调解结案仅用时约一个月(2025年9月8日立案,10月11日出具调解书),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维权诉求,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周期。
案件结果
经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共计支付原告赵XX医疗费80000元;
若被告按约定时间履行,本案纠纷全部解决;
若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赵XX负担;
双方均同意调解协议签名后立即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规则,本案未主张但为谈判提供了有力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