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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识别“股东抽逃出资”这一独立案由,通过重新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资产,打破其拖延策略。在调解中争取到分期付款及违约条款,确保原告在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15万元,远高于调解本金。以诉讼促调解,以保全保执行,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锁定确定性回款,避免长期执行困局。

案件详情

案件类型:股东抽逃出资纠纷

案件结果:调解结案,被告分期支付95000元,原告保留15万元强制执行权利

判决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4月

代理方:原告江苏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一、案件详情

江苏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咨询公司”)成立于2017年,主要从事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等业务。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制,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是公司正常运营的基础。

被告易某曾系某咨询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易某利用其股东身份及对公司财务的控制便利,通过虚构交易、虚增成本等方式,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以各种名义转出,构成抽逃出资。该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可用于经营的资金大幅减少,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转及对外偿债能力。

此前,某咨询公司已就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判决书判令易某承担相应付款义务,判决项下确认的本金为183732元及利息20000元,合计金额超过20万元。然而,判决生效后,易某并未主动履行,某咨询公司虽经多次催讨,易某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诿,甚至失联。公司经营因此陷入困境,资金链趋紧。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咨询公司决定再次提起诉讼,案由为股东抽逃出资纠纷,请求法院判令易某返还抽逃出资的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次诉讼中,某咨询公司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冻结了易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及房产份额,为后续调解和执行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某咨询公司的代理律师,我所张燕梅律师在起诉及庭审中提出以下主要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易某立即向原告返还抽逃出资的本金183732元,并支付自抽逃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0000元),以上合计203732元。

2. 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等。

3. 请求确认原告对(2020)苏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有抵押或保全财产)。

4. 请求判令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我方充分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 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股东出资证明、银行转账流水,证明被告原始出资情况及后续资金异常转出的轨迹;

· (2020)苏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双方之间业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

· 催款函、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明被告承认欠款但拒不履行的过程;

· 财产保全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明已成功冻结被告相应资产。

三、案件结果

在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25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出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 双方一致确认:就(2020)苏0206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项下本金183732元及利息20000元,同意按95000元进行一次性了结结算。

2. 分期付款安排:

· 被告易某于2026年5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0000元;

· 于2026年6月30日前支付27500元;

· 于2026年7月30日前支付27500元。

合计95000元。

3. 违约责任条款:若被告有任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按照150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恢复执行原债权本息并加收违约惩罚)。

4. 双方无其他纠葛:上述款项全部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了结,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5. 诉讼费用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5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2857.5元,由原告某咨询公司自行承担。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东抽逃出资引发的公司债权人维权纠纷。被告易某利用其股东身份抽逃出资,导致生效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我方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分析案卷材料,决定以“股东抽逃出资”为案由重新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措施的成功实施,有效切断了被告转移资产的通道,为其后续主动寻求调解奠定了基础。

调解过程中,我方坚持两项核心利益:一是必须确保回款确定性,不接受无条件延期;二是必须设置高额违约罚则,一旦被告分期违约,原告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15万元,远超调解本金。最终达成的协议既为原告争取到了快速回款(95000元实际回收率约为原债务的46.7%),又通过违约条款保留了充分的威慑力。虽然原告承担了诉讼费及保全费,但考虑到时间成本和执行风险,该调解结果是商业上的理性选择。

本案充分说明: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债务纠纷中,抽逃出资之诉与常规债权之诉可以形成互补策略;财产保全几乎是“以打促谈”的必备手段;而设置阶梯式违约条款能够显著提高被告的履约意愿。

五、律师价值

我所张燕梅律师精准识别“股东抽逃出资”这一独立案由,通过重新起诉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资产,打破其拖延策略。在调解中争取到分期付款及违约条款,确保原告在被告任何一期违约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15万元,远高于调解本金。以诉讼促调解,以保全保执行,最短时间内为当事人锁定确定性回款,避免长期执行困局。


  • 2026-04-01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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