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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贷引发纠纷,律师介入促成高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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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君律师梳理借款流水、核算欠款金额,厘清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积极参与调解沟通,促成双方达成还款方案,高效化解借贷矛盾,为当事人减少维权耗时。

案件详情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6)粤 1481 民初xxx
原告: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君,系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
原告 XX 与被告 X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6 年 6 月 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被告 XXX 偿还原告借款 51327 元;2. 依法判令被告 XXX 支付给原告以 51327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完毕止,按 2025 年 8 月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LPR(3%)一倍计算的利息;3.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 XXX 系朋友关系。2025 年 8 月,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双方就此达成借款合意。原告应被告要求,分别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交付现金 5000 元,2025 年 8 月 3 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 5000 元,2025 年 8 月 4 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 10000 元,2025 年 8 月 11 日交付现金 40000 元,以上共计 60000 元借款已全部交付完毕。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内利息。借款交付后,经原告催告,被告于 2025 年 11 月通过微信偿还原告 3000 元,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偿还原告 2000 元,此后又陆续偿还了 3673 元,以上还款共计 8673 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51327 元未予偿还。原告现主张自起诉之日起,以未还本金 51327 元为基数,按 2025 年 8 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 3%)的一倍计算逾期利息,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 XXX 尚欠原告 XX 借款本金 24000 元及利息 1200 元,合计 25200 元。此款由被告 XXX 于 2026 年 6 月起于每月 3 日前偿还原告 XX 借款本息 2100 元,直至款项还清为止。
二、如被告 XXX 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 XX 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 1084 元,减半收取为 542 元,由原告 XX 承担。
四、原告 XX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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