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仲裁裁决书
丰仲院案字 [2026] XXX 号
申请人 (反被申请人):XXX, 男,汉族,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生
住址:XX 乡镇 XX 村组
委托代理人:黄君,广东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 (反申请人):XX 吊装队
住址:XX 城镇厂房旁
法定代表人:HS P
委托代理人:Z XM,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 XXX 诉被申请人 XX 吊装队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 2026 年 6 月 4 日立案受理。被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反申请。本委经审查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
申请人本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 2017 年 3 月至 2026 年 2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85,066.63 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139,200 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69,600 元;裁决被申请人补缴在职期间社保。
合规事实补充:单位从未开展作业专项安全培训及安全交底。
终止用工事实:2026 年 2 月 20 日,被申请人经营者通过微信单方告知申请人 "另寻找活干", 申请人回复 "好" 后未再出勤,被申请人未就终止用工支付任何补偿。
在职九年期间,被申请人始终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为 7,733.33 元 / 月。
三、本委意见
(一) 关于劳动关系及混同用工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双方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二) 二倍工资差额诉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工满一年未签合同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自满一年次日起算一年。申请人 2017 年入职,2026 年主张已超时效,该项不予支持。
(三)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单位长期未缴社保,劳动者可主张经济补偿;微信劝退不属于违法辞退,双倍赔偿金不予支持。核算 9 年工龄对应经济补偿 69600 元,单位应予支付。
(四) 关于被申请人反申请事故损失追偿
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未落实安全交底,存在重大管理过错,不具备向劳动者追偿条件,全部反诉请求驳回。
(五) 关于补缴社会保险
社保征缴属行政部门职权,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四、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 XX 吊装队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 XXX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69,600 元。
二、驳回申请人 XXX 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驳回被申请人 XX 吊装队的全部反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不服可收文十五日内向管辖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生效。一方不履行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匿名
仲裁员:匿名、匿名
XX 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本件与原件无异
二 0 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匿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