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燃料油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燃料油,货物直接送至第三人厂区。
合同签订后,原告累计供货 4266.386 吨,双方签署结算确认单,总货款合计 240XXXX6187.46 元。原告足额向被告开具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被告已向原告垫付货款 XXX.92 元。因实际收货方第三人迟迟未支付货款,原告单方起诉我方委托人,要求支付剩余货款 XXX.34 元、逾期利息及 40000 元律师费。
被告方委托阎乔律师应诉。
庭审中,我方全程抗辩,核心主张为:自身仅为贸易中间商,并非实际买卖主体;依据合同条款,原告已承诺为第三人的付款义务提供担保,第三人未回款则付款条件未成就,要求驳回原告诉求,甚至当庭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返还已付垫付款、承担高额违约金。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是大宗商品(燃料油)买卖合同纠纷、格式条款效力认定、合同相对性适用的典型商事案件。法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近 700 万元货款、利息、律师费诉求均未得到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我方委托人成功摆脱大额债务风险,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企业常见痛点分析:
作为贸易中间商,被上游供货商起诉索要巨额货款,无端背负付款责任;
合同提前约定担保、对接下游等义务,对方事后反悔主张条款无效;
贸易链条多方主体,实际买方失联 / 拒不出庭,案件事实难以厘清;
被起诉后陷入被动,担心高额货款、利息、诉讼费造成重大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