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券商高管递延奖金追索案
案件详情
当事人:
申请人(原告): 郑XX(XX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
被申请人(被告): 某XX公司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薛莹荣律师,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情概要:
郑XX自1996年起在证券公司体系内工作,后于2023年因公司内部安排调任至某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三级职员。2025年4月,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公司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承认尚有余留的“递延奖金”及“风险保证金”未结清,但拒绝支付,理由是郑XX在担任原部门负责人期间,因其个人失职、操作违规及市场判断失误,导致公司产生巨额投资亏损(高达1.3亿元),并以此为由主张有权依据公司内部制度及国资管理规定,停发其2020年、2021年及2023年度的剩余递延奖金共计1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公司是否有权以员工在职期间造成投资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已计提但尚未发放的递延奖金?
郑XX主张的递延奖金具体数额是否准确?
公司关于风险保证金的主张是否成立?
案件结果
仲裁裁决: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全面支持了薛莹荣律师代理的郑XX的诉求,作出如下裁决:
裁决被申请人(公司)支付申请人(郑XX)剩余未发放的2020年、2021年及2023年部分绩效递延奖金共计人民币1,067,936.61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抗辩主张。
律师价值
在本案中,薛莹荣律师团队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核心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精准锁定关键证据,破解举证困局: 面对公司否认奖金数额的抗辩,薛律师并未局限于申请人自行制作的表格,而是巧妙利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形成的《递延奖金发放审批表》作为突破口。该审批表上明确记载了与申请人主张一致的递延奖金数额,且部门意见均为“同意发放”。薛律师据此论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自身数据负有审核责任,其一方面在内部审批时引用该数据,另一方面又在法庭上否认其真实性,逻辑自相矛盾,从而迫使仲裁委采信了申请人主张的奖金数额。
深入剖析薪酬制度,厘清发放条件: 薛律师详细研究了公司《薪酬保障及绩效奖金递延支付实施细则》等内部制度,精准指出:公司若要停发递延奖金,必须证明员工存在“项目受到风险提示”、“被采取监管措施”或“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特定情形。薛律师有力地论证了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专项报告》等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法证明亏损系由申请人个人“主观过错”或“失职”直接导致,更不能证明其行为触发了制度中规定的停发条件。
有力驳斥公司抗辩,维护合法权益: 针对公司提出的“投资亏损”、“监管警示函”等抗辩理由,薛律师逐一进行了有力驳斥:
区分部门责任与个人责任: 指出公司所列举的亏损多为整个部门账户的亏损,而非申请人个人操作所致,且部分风险提示函属于证券投资行业的常规文件往来,不能等同于对申请人个人的“失职”认定。
明确因果关系: 强调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具体行为与公司所称的巨额亏损之间存在直接的、排他的因果关系。
援引协议约定: 强调《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已明确将递延奖金列为待处理事项,表明双方并未就该笔奖金的放弃达成合意,公司事后以“重大过错”为由拒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认定公司举证不足,其拒付理由不成立,裁决全额支付递延奖金及律师费。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本案例典型适用于金融、证券、基金等行业中,因员工离职引发的递延奖金、风险金、绩效奖金等劳动报酬争议。尤其在公司以员工在职期间存在“业绩亏损”、“违规操作”、“造成损失”等理由拒绝支付时,此案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服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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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寻求专业律师介入: 此类案件涉及复杂的金融行业薪酬制度、内部规章制度及举证责任分配,专业律师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点,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全面收集与保存证据: 务必妥善保管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文件、历年工资单、奖金分配方案、绩效考核记录、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及与公司沟通的所有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关注内部审批流程文件: 像本案一样,公司在内部审批环节形成的文件(如奖金审批表)往往是证明奖金数额和发放意愿的有力证据。
明确法律关系: 厘清递延奖金的性质——是“劳动报酬”还是“激励性奖金”?这决定了不同的举证责任和裁判规则。通常,递延奖金更倾向于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拒付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
薛莹荣律师团队专注于劳动争议解决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尤其在处理金融、高科技等高净值人群的复杂薪酬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