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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建受伤被拒赔,行政诉讼终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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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梳理案情,成功论证团建与工作的关联性,通过行政诉讼扭转了行政认定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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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团建受伤被拒赔,行政诉讼终获工伤认定

案件详情

委托人:某公司员工(原告)

代理律师:薛莹荣律师(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10日,委托人作为公司销售部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由单位组织的“感恩日”团建活动。当天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月度工作会议,下午前往惠州市惠阳区XX进行爬山活动。活动结束后下山途中,因下雨路滑不慎滑倒,导致右足受伤,经医院诊断为“跖骨骨折(右)”。

事后,公司为其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然而,社保局认为爬山活动属于公司福利性质的娱乐活动,与工作无关,遂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拒绝认定为工伤。

委托人对此决定不服,委托薛莹荣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薛莹荣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

该团建活动系公司统一组织、要求全员参与、计入考勤,具有强制性和工作属性;

活动内容包括工作会议和团队建设,属于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

委托人在活动期间受伤,符合“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对委托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社保局随后主动撤回原决定,委托人最终获得了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价值

薛莹荣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体现在:

精准定性团建活动的“工作属性”:通过梳理公司发布的《团建活动通知》、考勤记录、工作日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有力论证了该团建活动并非纯粹的娱乐福利,而是带有强制性、与工作职责密切相关的企业行为。

有效反驳社保局的“娱乐活动论”:针对社保局“爬山与工作无关”的观点,律师指出活动时间安排在法定工作日、公司要求全员参与并计入考勤、活动内容包括工作会议等关键事实,成功将团建活动纳入“因工外出”范畴。

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在法院判决撤销原决定后,社保局主动撤回不予认定决定,避免了冗长的二审程序,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有利的结果。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团建、年会、拓展训练、旅游等活动期间受伤,社保局以“与工作无关”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案件;

员工在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工伤争议;

用人单位以“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为由否认工伤责任的案件。

服务指引: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应重点收集并固定以下证据:

公司发布的团建活动通知(是否注明“全员参与”“计入考勤”);

活动当天的考勤记录、打卡截图、工作日报;

活动费用的支付凭证(公司承担);

活动期间的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照片、视频;

员工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在行政诉讼中,应重点论证:

团建活动是否具有强制性;

活动是否与工作职责、企业文化、团队建设相关;

受伤是否发生在活动期间、是否因活动本身导致;

社保局的决定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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