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曾任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201X年自行向车辆生产厂家转账近9万元,时隔十余年离职后,起诉主张该笔转账系公司向其借款,要求还本付息合计 12 万余元,赵琳律师代理公司应诉。
二、办案难点
1、原告曾任法定代表人,手握企业早年资料,容易拼凑证人、说明等证据。
2、款项未转入被告对公账户,直接付给第三方供货商,法律关系认定容易产生争议。
3、法院最终未采纳我方时效抗辩,只能全部围绕证据瑕疵进行应诉。
三、办案经过
1、质证核心书证:原告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仅提交复印件,不具备法定证明效力。
核查资金流向:钱款直接付给车辆厂商,没有进入公司账户,无公司收款记录。
2、质证证人:出具情况说明的人员均系原告前员工,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能采信;微信聊天形成于起诉前夕,无法印证十几年前借贷合意。
四、案件结果
法院因原告举证不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五、律师价值
在时效抗辩未被采信的不利情形下,从书证、流水、证人三方面拆解证据链,帮助企业规避无端负债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