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案情简介
09年,张某某从三河市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流转取得 89亩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物所有权。18 年 二人与三河市某某科技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将案涉土地经营权及地上物转让给该科技公司,约定转让款、补偿款合计 497XXXX7204 元。
科技公司支付大部分款项后,主张被告未完整交付土地,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后变更诉求,主张两份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告无权流转土地,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及资金占用损失。被告答辩称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原告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第三人某某村村委会经传唤未到庭应诉。
二、案件经过
1.法院于 24 年 11 月立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2.原告中途变更诉讼请求,将诉求从解除合同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并重新主张款项返还及资金占用损失。
3.在25 年 2 月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被告代理律师邵征到庭参与庭审,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4.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并发表辩论意见,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及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进行审查认定。
三、案件结果
1.法院认定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地上物补偿协议书》属于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用和保全费用,均由原告三河市某某科技公司承担。
3.原告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律师价值
1.精准区分农村土地发包关系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指出原告适用法律错误,论证案涉流转合同无需履行村民表决及乡镇审批流程,从根源否定合同无效的主张。
2.梳理完整证据链,结合流转协议、转让合同、补偿协议、付款凭证、承诺书等证据,证明二被告合法取得土地经营权、协议已实际履行的事实,反驳原告各项诉求。
3.坚守答辩思路,围绕合同有效、原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展开抗辩,庭审中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帮助委托人胜诉,全面保住我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