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陈X与第三人王X合伙经营布料生意,2023 年 5 月起与被告曹X、杨X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两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订购布料,原告按照被告指定地址通过货运方式交付货物,双方约定货款次月支付,交易过程中共同组建微信工作群对接订单、对账及付款事宜,两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
2023 年 9 月至 10 月期间,原告依约向两被告交付了价值 82228 元的布料,两被告仅支付货款 4685 元,尚欠 77543 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以 "原告并非本案适格交易主体、交付的布料存在质量问题且已与第三人达成暂停付款协议" 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针对被告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律师首先指导原告收集整理了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送货单、转账凭证等全部交易证据,清晰呈现了原告全程参与订单对接、货物交付、账目核对及款项收取的完整交易过程。同时,第三人明确出具书面意见,确认其与原告的合伙关系,并同意由原告作为唯一权利主体向两被告主张涉案债权,有力证明了原告的适格诉讼主体地位。
针对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抗辩,律师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反驳:一是两被告在收到布料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必要的抽样检验,而是径行进行水洗、裁剪等多道加工工序,加工环节本身可能对布料材质造成影响;二是第三方客户提出的质量问题,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布料原材料本身存在缺陷,而非加工或使用不当导致;三是两被告主张已与第三人就质量问题达成暂停付款协议,但未能提交任何协商记录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协助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冻结了两被告的银行账户及相关财产。庭审中,律师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有力反驳了被告的全部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系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两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布料存在质量问题,其拒绝支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法院认为两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造成了原告资金占用损失,酌定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曹X、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 77543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7754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3 倍,自 2025 年 7 月 8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 1664.72 元,全部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