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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探望权纠纷中,通过精细化调解,为母亲争取到每月四次线下探望+每周二次视频探望+寒暑假各10天及15天接回共居权,方案细致、可操作性强,有效保障母子亲情不因离婚而割裂。

案件详情

案情内容

案件经过:

当事人甲某与前夫乙某离婚后,婚生子丙某随父亲共同生活。离婚后,甲某希望能定期探望孩子,维系正常的母子感情,但在实际探望过程中遇到诸多障碍,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方式、频率无法达成一致。父亲一方未能主动协助配合,导致甲某的探望权无法顺利实现。

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时也为了维护自己做母亲的基本权利,甲某委托张丽律师团队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探望权纠纷诉讼。

核心难点:

探望权执行难: 实践中,探望权纠纷的难点不在于“有没有权”,而在于“如何执行”。如果调解或判决方案不够细致,后续容易产生争议,法院也难以强制执行。

双方对立情绪: 离婚后双方往往存在积怨,父亲一方可能消极配合,甚至以各种理由阻挠探望。

孩子学业与生活规律: 探望方案需要兼顾孩子的上学时间、休息时间,避免因频繁接送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节奏。

律师工作与策略:

张丽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充分了解了甲某的诉求以及孩子的实际生活、学习情况。律师认为,探望权纠纷不能简单地“争一口气”,而要为孩子和母亲设计一个具体、可操作、符合孩子成长规律的探望方案。

为此,张丽律师团队多次与对方沟通,并积极推动法院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将探望方案细化到“几点接、几点送、谁来接、送到哪里”,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

平时探望: 划分为每月第一、二周的周日全天(9:00-17:00)以及第三、四周的周五放学后接走到周日中午送回,确保母亲有完整时间陪伴孩子,同时不影响孩子周一上学。

视频探望: 明确每周视频探望不少于2次,即便不能见面,也能保持日常联系。

寒暑假集中探望: 争取到寒假从年初三到正月十二(约10天)、暑假连续15天的接回共同生活权,让母子有较长时间的相处机会。

最终结果: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乙某同意协助原告甲某按照上述详细方案行使探望权。案件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既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对抗,也为母子亲情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附调解书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原告:甲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乙某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xxxx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本案因调解成立而审理终结。

原告甲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行使对婚生子丙某的探望权,具体方案为:平时每周探望孩子一次,每周五原告从学校接孩子回原告处,每周一原告送孩子到学校;法定节假日双方各半带孩子;从放假的第一天开始,每年寒假期间前20天跟原告生活,每年暑假期间前30天跟原告生活;年份为单数年的春节随原告生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乙某辩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甲某有权就每月的第一、第二周周日9:00-17:00探望婚生子丙某,早上9:00原告从被告乙某处将儿子接出,下午17:00前将儿子送至被告处;原告甲某有权就每月的第三、第四周于每周周五儿子放学后17:00前从被告处将儿子接走,于周日12:00前将儿子送至被告处。每周如原告不直接探望小孩,可采用视频探望方式,视频探望不少于2次(探望联系手机号码:18xxxxxxxxx)。二、逢寒、暑假,原告甲某有权接回婚生子丙某共同生活。寒假期间,原告有权于每年年初三上午9:00前从被告乙某处接回婚生子丙某,于正月十二17:00前将儿子送回被告处;暑假期间,原告有权于儿子放暑假的次日上午9:00前从被告处接回婚生子丙某,于接走之日起第15日17:00前将儿子送回被告处。被告应予以必要的配合。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甲某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2026-06-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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