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文某于2011年在某市某区某镇同一某公司工作时相识并恋爱,2014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女吴某、次女文某。双方婚后购置轿车一辆,共同抚育女儿。近年来,因双方未处理好家庭经济与日常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导致原告心理压力较大,且双方平时沟通交流较少,产生隔阂,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告吴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与被告文某离婚;2.两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各两千余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文某辩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因生活琐事沟通较少致感情淡薄,但无根本性矛盾,不同意离婚,愿承担家庭责任共同抚育女儿。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应准予离婚。原告主张因生活琐事及缺乏沟通导致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并争取抚养权及财产分割;被告则主张双方无原则性矛盾,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愿意修复关系,不同意离婚。法院需审查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条件。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与婚后数年夫妻关系较好,已建立一定夫妻感情。虽因缺乏沟通、未能妥善处理家庭事务产生分歧,但并无原则性矛盾。且两女儿均不满十三周岁,处在成长关键时期,家庭和谐完整对子女健康成长至关重要。面对冲突,夫妻应加强沟通理解,互敬互让,夫妻和好有可能。为给予双方冷静处理问题、修复感情的机会,法院认定不能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本案无法定判决离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文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一百余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