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谢某因资金需求,经案外人王某介绍,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贷款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为谢某办理贷款服务,并承诺6个月后转贷至王某名下且谢某征信不体现贷款记录。随后,某公司工作人员使用谢某手机操作,在某消费金融公司和某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贷款6万元和11万余元,合计17万余元。贷款到账后,某公司扣除服务费5.9万余元。事后,谢某发现实际贷款利率及期限与承诺严重不符,且某公司未按约履行转贷及征信修复承诺。2025年12月底,某公司搬空失联。谢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服务费及利息、支付律师费,并要求某公司唯一股东吕某及实际控制人吴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公司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谢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服务费;二是吕某、吴某是否应对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针对焦点一,某公司作为专业贷款中介机构,未如实告知真实利率及风险,致使谢某办理高息贷款并支付高额服务费,且未履行手写承诺的转贷及征信修复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针对焦点二,吕某作为某公司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而谢某主张吴某为实际控制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无法律规定实际控制人需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支持谢某解除合同的诉求。结合贷款操作难度及金额,法院酌定某公司返还服务费5.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某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谢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某公司返还谢某服务费5.9万元及利息;某公司支付谢某律师费损失5000元;吕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某公司、吕某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