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脱X)
原告:企业名称脱X,住所地信息脱X。法定代表人:姓名脱X。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脱X,该公司员工。被告:R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X。被告:XX,男,汉族,住址、身份证号脱X(已死亡)。被告:企业名称脱X,住所地信息脱X。法定代表人:姓名脱X。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多名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RXX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276174 元;2. 判令被告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公司因项目施工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原告依约完成供货,但对方收货后迟迟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 RXX 书面答辩:本人仅为公司普通员工,仅负责传递订货信息,并非交易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且大部分供货业务与本人无关。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供货数量、货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违约金诉求无依据,同时我方已支付部分款项,应在总货款中予以抵扣。
经审理查明:被告公司通过在职员工以微信方式向原告采购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结合送货单、聊天记录可确认总供货方量。被告公司分两笔共计付款 12500 元。涉案一名被告已死亡,原告庭审前撤回对其起诉。同时查明案涉时段当地混凝土市场价格、本案保全情况及企业名称变更信息,相关裁判文书、交易凭证可佐证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结合送货单、市场价格标准及双方举证,依法核定总货款金额,扣除已付款项后确定欠付货款数额。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与违约金计算标准,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及起算时间。被告 RXX 系履行职务行为,个人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 228580 元及相应违约金(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 LPR,自 2021 年 12 月 6 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