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结果:仲裁、一审均全面胜诉,法院认定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我方委托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9590.04 元,全部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件背景
我方委托人王某于2019年入职涉案公司,岗位为物业总监,主要负责工程维修类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 2025 年。2023 年,公司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以王某工作失职、存在串标围标行为、致使公司形象受损、产生经济损失为由,依据公司《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关系。
委托人被无故辞退后,与公司协商赔偿无果,委托我方律师维权。我方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判令公司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方继续代理一审阶段,最终法院驳回用人单位全部诉讼请求,维持赔偿结果。
代理思路与办案亮点
(一)厘清岗位职责,直击核心事实
从劳动合同、内部邮件、审批流程等证据入手,明确委托人岗位内容,本职内容并非招投标负责人,无供应商选定、定价、项目审批权限。所有采购报价、合作单位选择、最终审批均由公司多层领导完成,委托人仅为流程传递人员,从根源否定 “负责招投标、工作失职” 的前提。
(二)驳斥 “串标、造成损失” 的不实主张
案内合作供应商均为公司长期合作单位,合作年限长达八年,公司多年来从未提出异议,属于企业默认的合作模式,劳动者有合理信赖基础。
用人单位仅主观揣测存在串标、围标,但未提交市场监管、公安等主管部门的认定结论,无有效证据证实违法串标行为成立。
公司无法举证具体损失项目、损失金额、价差依据,所谓 “形象受损、经济损失” 均为主观推断,不属于客观存在的损失。
(三)质证公司规章制度与培训证据
针对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风险培训记录,逐一质证:即便公司有相关管理要求,也未针对基层维修岗位制定具体工作细则;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制度的具体行为,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套用在非对应岗位员工身上。
(四)巧用录音证据,还原用人单位主观恶意
当庭提交访谈录音等关键证据,证实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并非主要责任人,仍要求员工承担无关责任,属于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五)严格适用劳动举证规则
明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必须对解除事由、违纪事实、损失后果承担全部举证义务。本案中原告举证不充分、事实不成立,依法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