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告B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某年某月登记离婚。被告C系B之母。涉案房屋位于某地市鼓楼区某小区,系原告婚前承租的公房。离婚后,两被告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搬离并返还房屋。
被告B、C委托律师代理。被告认为,离婚后被告B无其他住房,且原告曾承诺给予住房补贴,故要求原告支付相应补偿后再行搬离。双方就腾房时间及补贴金额存在较大分歧。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分析法律基础,明确被告居住权性质
律师审查了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原告婚前承租公房)、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双方离婚后的实际居住状况。根据《民法典》关于居住权及离婚后帮扶义务的相关规定,论证被告B在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原告作为前配偶应给予适当帮助,包括提供临时居住或经济补贴。
收集被告经济困难及无房证据
律师协助被告收集了其无其他住房的证明、收入较低的凭证(B无业、C退休)等材料,用以说明被告确无立即搬离的现实条件,原告要求其无偿腾房不合理。
参与调解谈判,争取合理搬迁期限及补贴
在法院主持下,律师与对方代理人就腾房时间、补贴金额、支付方式等进行多轮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协议:被告同意于约定日期前搬离并交付房屋,逾期支付违约金;原告同意分期向被告支付住房补贴共计108,000元(每年12,000元);若原告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被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设置违约条款,保障被告后续权益
律师在调解协议中为被告争取了“如原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贴,则被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款,有效防范了原告分期付款违约的风险。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两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搬离涉案房屋并交付原告,如逾期则需支付违约金12,000元;
原告向被告B支付住房补贴108,000元(分九年支付:搬离后次月20日前支付第一年12,000元;之后每年某月某日前支付12,000元,直至付清);
如原告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被告B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因离婚后一方无房居住引发的返还原物纠纷,涉及公房使用权与离婚后帮扶义务的平衡。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离婚后经济帮助制度是被告的有力抗辩依据
《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本案被告B无业、无自有住房,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律师以此为基础,要求原告提供住房补贴,法院在调解中予以采纳,最终促成原告同意支付108,000元补贴。
调解是实现“双赢”的最佳途径
若案件判决,法院可能仅判决被告搬离,但会给予一定宽限期,而对住房补贴则可能不直接处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通过调解,被告获得了明确的补贴金额及分期支付方案,原告也获得了腾房的确定性,双方各取所需,避免了后续另案诉讼。
分期支付协议需设置“加速到期”条款保障被告权益
原告要求分期支付补贴,律师在协议中设置了“任何一期逾期,被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执行”的条款,有效防止了原告支付一两期后不再支付的风险。在代理被告时,对于分期履行的调解书,必须加入此类违约制裁条款。
违约金条款对被告腾房义务形成有效约束
协议同时约定被告若逾期搬离则需支付12,000元违约金,这促使被告积极履行腾房义务。律师在代理被告时,接受该条款以换取原告对补贴方案的同意,体现了调解中的利益平衡。
关注程序费用,为客户减轻负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仅40元(减半收取)且由原告承担,为客户减轻了经济负担。律师在调解中应关注此类小额费用,争取由对方承担或各自承担,体现对客户利益的全面维护。
本案的调解结案,帮助被告在无房居住的情况下,获得了近十年的住房补贴(合计10.8万元)及合理的搬迁宽限期,有效维护了离婚后生活困难一方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强制执行带来的家庭矛盾激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