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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餐饮公司追索中介费,法院认定合同目的未实现、费用显失公平,判决返还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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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南京)...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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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中介合同纠纷案件,紧扣《民法典》中介如实报告义务与公平原则,指出中介未披露项目风险、中介费比例畸高显失公平,梳理完整证据链,精准锁定实际责任主体,最终为委托人追回 12 万元中介费,明确中介服务法律边界,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原告某餐饮公司(下称“原告”)经被告A等人介绍,欲承包第三人某地某公司承建的某厂房建设项目工地食堂及小卖部。双方商定:租金25万元,中介费21万元。原告按被告指示,于某年某月将21万元中介费分三笔支付给被告A、B(被告B某之女)、C(被告C某之子),并将25万元租金支付给第三人。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某承租协议》。但仅十余天后,第三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单方发函解除协议,并将25万元租金退还原告。原告未能实际进场经营,遂要求被告返还21万元中介费,但被告推脱不还。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21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已促成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中介合同已履行完毕,无需返还费用;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除合同,与被告无关。

第三人述称:涉案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未履行招标程序,且项目已停工,故及时与原告解除协议并退还租金。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梳理资金流向,明确责任主体

律师协助原告整理了21万元中介费的分笔转账记录:6万元支付给A,10万元支付给B某(被告B某之女),5万元支付给C(被告C某之子)。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证明所有中介事务均由A、B某、C某三人共同负责,其子女仅为收款账户提供方。法院最终认定实际中介人为A、B某、C某三人,驳回了对B某、C的诉请。

论证中介服务存在瑕疵,合同目的未实现

律师指出:中介人的义务不仅是促成合同签订,还应报告与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本案中,被告未能告知原告:涉案工程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但未履行招标程序、项目可能停工等重大风险,导致原告签订协议后仅十余天即被解除合同,未能实际进场经营,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中介服务存在明显瑕疵。

主张中介费过高,显失公平

律师向法庭说明:原告支付的中介费21万元,而租金仅为25万元,中介费占比高达84%,远超合理范围。在原告未能实际获得任何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如此高额的中介费严重失衡,违反公平原则。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综合运用聊天记录等证据

律师提交了原告法定代表人与A、C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从未约定“中介费一经支付不予退还”,也未能证明被告承诺的“安排进场实际经营”等后续服务已履行。同时,聊天记录中被告曾表示可帮忙介绍其他工地,侧面说明其认可自身服务存在不足。

合理确定返还金额

原告主张全额返还21万元,法院结合中介人已付出一定劳动(促成合同签订)及服务存在瑕疵等情节,酌情判决返还12万元。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及被告过错程度,为争取较高返还比例奠定了基础。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

A、B某、C某系本案中介合同的合伙介绍人;

中介服务存在瑕疵,未能报告案涉合同工地建设项目的主要情况;

原告虽签订了承租协议,但尚未实际进场便已解除合同,承包食堂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

21万元中介费相较25万元租金过高,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

判决:A、B某、C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介费12万元;

驳回原告对B某、C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请;

案件受理费4,510.08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与三被告按比例分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中介合同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中介人促成合同签订后,合同因故被解除,中介费应否返还。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中介人的义务不限于“促成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本案中,被告未能报告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可能停工等重要风险,构成服务瑕疵。律师在代理类似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中介人是否履行了如实报告义务。

合同目的实现是判断中介费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虽然合同已签订,但原告支付中介费的真实目的是“进场经营并获取收益”。因中介人未报告风险导致合同被解除、原告未能进场,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法院结合这一事实认定中介人应返还部分费用,体现了实质正义。律师应向法庭充分说明委托人的真实交易目的。

中介费与合同标的额比例失衡可作为显失公平的抗辩

本案中介费21万元占租金25万元的84%,比例畸高。法院认定“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显失公平”。律师在代理委托人追索中介费时,应主动计算该比例,并引用《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及第151条(显失公平)作为辅助依据。

实际中介人与收款人不一致时的责任认定

本案中介费支付给了被告的子女,但法院查明实际提供中介服务的是A、B某、C某三人,故仅判令该三人承担责任。律师在起诉时应尽可能查明实际中介人,避免因收款主体不适格而导致诉请被驳回。

证据链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本案中,律师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完整还原了中介过程、费用约定、合同解除后的沟通情况,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关键。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在中介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重要沟通(包括费用、服务内容、风险提示等)均应通过可留存证据的方式进行。

本案的胜诉(部分支持),帮助客户成功追回了12万元中介费,维护了委托人在中介合同中的合法权益,也明确了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法律边界——促成合同签订不等于任务完成,合同目的实现才是中介服务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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