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应对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质疑,李斌律师精准代理有效维护工伤职工核心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名建筑施工木工于X广场项目工地务工时,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十级伤残。受伤前,其实际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用人单位即某某XX集团有限公司在仲裁裁决支持了工伤职工部分诉求后,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其无需向该工伤职工(即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用人单位的诉称核心在于:质疑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的有效性与程序合法性;主张应以月工资人民币(有银行流水记录)作为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基数,而非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时的月缴费基数;以及认为不存在停工停薪的事实。被告一方为维护其自身依法应得的工伤待遇,聘请了李斌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判决用人单位某某XX集团有限公司向该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具体计算为:认定的停工留薪期4个月乘以月缴费基数,再扣除用人单位在工伤后已支付的款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算基数为7.5个月)。同时,驳回了用人单位(原告)要求不支付上述费用的其他诉讼请求。至此,原仲裁裁决关于计算基数和部分补偿金额的核心精神得以维持,但因原告(用人单位)的起诉,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月数及对应金额在诉讼阶段被重新认定并有所调减。
李斌律师在本案中的律师价值体现:
对关键证据进行针对性质证与锁定:面对用人单位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其中相对较低的月工资数额作为有利的“表面证据”,李斌律师在法庭质证环节明确指出并坚持主张:公司代发的“工资”仅是部分薪资,实际上根据行业惯例与实际工作量,应存在更高金额的劳动报酬。这一主张最终促使法院采纳了“该代发金额明显不符合行业常规与实际收入水平”的判断,动摇了以银行流水数额作为计赔基数的主张根基。
成功确立更有利的待遇计算基数:在委托人入职时间短、未订立书面合同、常规工资标准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李斌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调取并向法庭提交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这份关键证据直接明确了用人单位为伤者投保时的缴费基数,被法院采信为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依据。这项工作将计算基数提升,从根本上保障了委托人的赔偿金额在更合理的水平上得到落实。
有效稳固核心裁决结果:针对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程序合法性与实体正确性的全面攻击,李斌律师在答辩中强调了鉴定系由法定中立机构依法作出,并指出若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当案件审理至诉讼阶段,用人单位虽然再次申请重新鉴定但最终撤回,李斌律师所代理的被告方稳住了鉴定结论这一证明伤残事实的重要支柱,从而使整个赔偿主张的法律基础未被动摇。李斌律师为委托人争取到的以更高的、社保缴费标准为基础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最终大部分被法院采纳,成功地为委托人守住了经济权益的绝大部分核心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