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夫妻共同借款被判全额偿还本息及律师费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田X与被告张X、高X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 年 2 月,两被告以共同经营洗水厂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 150000 元,共同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 1.5%,借款期限至同年 7 月 20 日。原告于次日按两被告指定的案外人账户完成转账交付。
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陆续偿还部分本金。2022 年 10 月 20 日,经双方对账结算,两被告再次共同出具欠条,确认截至当日尚欠借款本金 110000 元,约定自欠条出具之日起按年利率 6% 计算利息,分 12 期还清本息,并明确约定若逾期还款,原告因追讨欠款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欠条出具后,两被告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尚欠借款本金 97800 元及利息 1250 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制定了针对性的诉讼方案。
律师指导原告收集整理了借条、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还款统计表等全部证据材料,按照借款合意形成、款项交付、还款结算及欠款形成的时间线进行系统化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借款事实、交付情况及欠款金额。同时,律师结合两被告共同签字的借条、欠条及相关陈述,明确主张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高X到庭参加诉讼,对欠款事实、金额及律师费承担均无异议;被告张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效力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明确指出两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原告的维权费用。
案件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 97800 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两被告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案涉借款系两被告共同签字确认且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律师费,双方在欠条中有明确约定,且原告已实际支出,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被告张X、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田X偿还借款本金 97800 元、2022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5 年 5 月 19 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1250 元及后续利息(以 978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6% 自 2025 年 5 月 20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张X、高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7000 元。案件受理费 1221 元,由原告负担 8 元,两被告共同负担 1213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