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租赁引纠纷,林树昌律师维权,成功认定合同无效并追回租金!
案例专长
渔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违法合同效力认定、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过错责任划分、证据梳理与庭审抗辩
代理方向
代理原告方,主张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款项并赔偿投资损失
判决结果
依法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书》无效;
被告向原告返还租金36000元;
案情内容
本案是关联前案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情复杂、双方争议激烈。此前我方当事人与他人一同和被告签订书面合同,承租被告宣称自有、面积约45亩的山塘水库及周边旱地,用于水产养殖,同时约定支付水库原有水生物补偿款,租期长达十年。当事人依照约定,陆续向被告支付租金以及水生物款项,随后投入大量资金搭建棚舍、架设水电、投放鱼苗、修建配套设施,全身心投入养殖经营。
经营过程中,相关水利、河道管理部门开展排查,查实该山塘属于被告私自围堰形成,地处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水电站水淹区内,按照国家《水法》等规定,禁止在此类区域开展养殖、搭建构筑物,案涉租赁标的本身不具备合法出租条件,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当事人被迫停止经营,前期大额投入付诸东XX,还遭遇场内财物丢失、成品被哄抢等情况,经济损失惨重。
在前一轮诉讼中,法院已经认定案涉租赁合同无效。为进一步挽回损失,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租金、水生物补偿款,同时赔偿养殖配套投资等信赖利益损失,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全程处理本案。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梳理两起关联案件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原件、转账记录、村委证明、水利部门督办文件、现场勘验笔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法律规定明确核心观点:案涉水库为违法构筑物,以此为标的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被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款项理应返还;同时区分租金与水生物补偿款的不同性质,逐一论证各项诉求的法律依据。
庭审中,被告辩称当事人已实际使用场地经营多年,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且主张原告自身未尽审查义务、投资损失应由自行承担。我针对对方抗辩逐一反驳,明确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规则,同时客观分析双方过错程度。
法院审理后,采纳我方核心意见,判决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36000元租金;结合水生物已实际交付使用、双方均存在过错等事实,驳回了水生物款项返还及投资损失赔偿的诉求。
本案属于连环诉讼,法律关系与证据链条复杂。我依托合同无效相关法律规则,精准区分款项性质、划分双方责任,最大限度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充分展现了处理涉农、涉水利类合同纠纷以及连环案件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