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动争议纠纷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推荐 刘旭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名工程岗位工作人员,于 2018 年 7 月入职,担任工程总监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入职时与第一家被告公司口头约定年薪标准为 20 万元,入职后长期为两家被告关联企业提供劳动。两家被告公司股权、管理人员高度重合,存在业务、财务、人员交叉管理的混同用工情形,原告的薪酬由第二家被告公司代为发放,工作事务则主要接受第一家被告公司安排。
用工期间,两家被告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且自 2019 年起出现拖欠工资、生活费的情况。2019 年 9 月,因项目停滞,原告被安排待岗,企业仅每月发放少量生活费,且未能足额持续发放。2024 年 7 月,原告以企业长期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为由,向两家被告公司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
纠纷发生后,原告先行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但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委托一名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两家被告公司分别委托律师及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应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待岗生活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出具离职证明,并由两家关联公司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两家被告公司则辩称仅其中一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拖欠足额薪资的情形,亦不认可混同用工及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与核心争议焦点,针对仲裁阶段双方的分歧重点收集、固定证据。律师先后整理入职审批材料、薪酬审批文件、工资银行流水、企业工商公示信息、工作沟通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多项证据,逐一佐证双方约定的薪资标准、多年用工事实、两家企业人员与业务混同、工资代发、长期欠薪及待岗等关键事实。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主体、薪资标准、欠付薪酬金额、混同用工认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五大争议焦点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针对被告否认年薪标准的抗辩,律师结合用人单位留存的薪酬文件、长期工资发放流水予以反驳;针对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争议,主张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在岗期间工资标准核算,而非待岗期间较低的生活费标准;同时结合两家企业股东、高管、业务、财务交叉的证据,充分论证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客观事实,阐明二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庭审全程逻辑清晰,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全面审理、核查全部证据并结合庭审陈述,依法作出判决,具体结果及裁判理由如下:
劳动关系认定:确认原告与第二家被告公司在 2018 年 11 月至 2024 年 7 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对此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支付拖欠工资:判令第二家被告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19 年 1 月至 9 月欠付工资,第一家被告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裁判理由为,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薪酬文件、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采信原告主张的薪资标准及欠薪事实。
支付待岗生活费:判令第二家被告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2019 年 10 月至 2024 年 7 月欠付待岗生活费,第一家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认可项目停滞安排待岗、约定每月发放生活费的事实,被告未足额发放,应当补足差额。
支付经济补偿金:判令第二家被告公司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第一家被告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的月工资标准结合工作年限计算,原告诉求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出具离职证明:判令第二家被告公司在十日内为原告出具离职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负有出具离职证明的法定义务。
其他事项:社会保险补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同时明确,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两家被告公司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