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案例西安劳动争议律师推荐 刘旭律师推荐
审理机构信息
宝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陈X入职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架子工相关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入职次日,陈X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断为胸部受伤、多根肋骨骨折,住院治疗 8 天。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社部门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陈X此次受伤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随后作出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X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主张公司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欠付工资等多项工伤待遇。陈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仲裁程序,被申请人公司亦委托员工作为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办案经过
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程跟进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仲裁全流程。律师首先协助当事人梳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关键材料,固定事故发生经过、劳动关系事实、医疗费用支出等核心证据;随后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办法,逐项核算十级伤残对应的工伤待遇金额,形成完整、可落地的仲裁请求方案。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各项待遇计算标准、工资基数认定等争议焦点,提交完整证据链并发表代理意见。同时,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律师秉持高效解决争议、兼顾双方履行能力的原则,与被申请人公司就付款方案、履行期限进行多轮沟通协商,既保障当事人能尽快拿到工伤赔偿款,也为公司争取了合理的分期履行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案件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 被申请人公司一次性向申请人陈X支付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及欠付工资在内的全部款项共计 155000 元;款项分两期履行,首期于约定期限前支付 55000 元,第二期于次年 1 月 30 日前支付剩余 100000 元。
- 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被申请人公司不再向申请人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就案涉工伤待遇争议再无其他权利义务纠纷。
-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