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含反诉)案西安合同纠纷律师推荐 刘旭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一家建材供应企业,被告一是建筑施工企业,被告二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及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一承建的工程项目供应商品混凝土,合同明确了供货周期、计价标准、货款支付节点、逾期付款违约金、供货要求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期间,原告自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按要求完成全部供货,双方工作人员陆续核对结算单据。后续双方就总供货金额、已付款项、剩余欠款数额产生分歧,被告一迟迟未结清剩余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本诉,要求被告一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要求被告二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原告委托公司员工及执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被告一收到诉状后提出答辩,认为原告核算的货款金额有误,同时主张原告在供货过程中多次出现迟延供货、混凝土品质存在瑕疵等问题,致使其被建设单位处以大额罚款,随即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该项经济损失,被告一委托两名执业律师出庭应诉。被告二辩称其仅为项目建设方,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且已足额结清与被告一的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委托公司员工参与诉讼,庭审阶段被告二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
办案经过
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开庭审理。原告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据、发货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逐一核对供货总量、单价调整记录、款项往来明细,区分本案项目与其他合作项目款项,明确合法的欠款金额与违约金计算依据。针对被告一提出的货款虚高、供货迟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抗辩理由,律师结合合同条款、双方长期对账记录、供货指令及签收单据等证据逐一进行反驳,同时举证证明被告二与案涉买卖合同无关联,其无需承担付款义务。
针对被告一的反诉请求,代理律师重点从诉讼时效、损失成因、责任划分等角度进行抗辩,指出工期延误是疫情、施工管理、多方协作等多重因素共同导致,被告一主张的罚款未实际足额扣除,且对方未及时将处罚情况告知原告,存在扩大损失的情形。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围绕货款金额认定、付款期限、违约行为界定、损失责任划分等核心争议焦点完成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结合全部证据、庭审陈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综合判决,具体结果及裁判理由如下:
货款及违约金支付: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截至指定日期的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裁判理由:案涉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工作人员长期对账且未提出异议,结合调价记录、款项拆分记录,法院核定出准确欠款金额;原告已足额开具对应发票,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清货款,构成逾期付款违约,结合最终对账时间依法确定违约金起算节点。
驳回原告对被告二的诉讼请求:裁判理由:被告二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的签约主体,与原告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也无其他法定担责情形,原告要求其共同付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反诉部分裁判:判令原告向被告一赔偿部分经济损失,驳回被告一其余反诉请求。裁判理由:经查实原告确实存在数次迟延供货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该行为是工期延误及罚款产生的原因之一;但疫情、被告一自身施工管理不当、未及时止损等因素同样造成损失扩大,法院结合各方过错程度,酌定由原告承担 30% 的损失责任。对于被告一提出的混凝土质量鉴定申请,因现有证据无法对应具体供货批次及质量损失,法院不予准许,相关争议被告一可另行主张。
其他事项:明确若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合双方胜诉、败诉比例,对本诉、反诉案件受理费进行合理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