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经济补偿纠纷案西安劳动争议律师推荐 刘旭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信息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情简介
原告于 2015 年 3 月入职被告物业公司,担任安保岗位,双方后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被告长期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23 年 3 月,因被告将安保整体业务对外外包,原有岗位不复存在,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在被告安排下填写离职申请,离职原因标注为 “自动离职”,随后原告入职新的用工单位。
此后,原告就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诉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诉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委托两名执业律师作为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物业公司委托公司员工作为代理人应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办案经过
接受二审委托后,代理律师重新梳理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结合劳动合同、离职材料、聊天记录、仲裁及一审庭审材料,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律师围绕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离职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这一关键要点梳理法律依据,针对一审证据认定、法律适用问题撰写上诉意见。
庭审过程中,代理律师充分阐述:被告整体外包安保业务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即便离职单据标注为 “自动离职”,也不能改变非劳动者本人意愿终止劳动关系的客观事实。同时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等诉求,结合仲裁时效、诉讼规则逐一发表辩论意见,完整呈现案件事实与法律观点,全力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具体结果及裁判理由如下:
-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裁判理由:一审法院对劳动关系解除的性质认定有误,本案中被告将安保业务整体外包,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该情形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
- 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29405.24 元。裁判理由:结合工作年限、双方确认的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核算经济补偿金,原告主张该项费用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裁判理由:原告主张的 2015 年至 2020 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法定一年仲裁时效,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加班费诉求,双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均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仲裁结果,二审不再处理。
此外,法院明确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