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工伤争议案件,董江山律师精准应诉,当事人成功拿到工伤待遇赔偿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入职某酒店担任保洁岗位,工作期间因意外碰撞导致右眼球严重受伤,后续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伤残。用工单位未为当事人缴纳工伤保险,且抗辩双方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同时主张当事人眼部原有旧疾,不认可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拒绝足额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医疗费、伤残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
二、办案经过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并开庭审理,董江山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申请人代理人,全程参与仲裁庭审。
- 庭审中,对方主张当事人已达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应承担工伤赔偿,同时质疑伤情与伤残等级,要求减免赔偿责任。
- 律师结合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诊疗单据、工资流水、鉴定费票据等全套证据,依据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论证用工单位的赔偿主体责任。
- 针对各项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费用合理性逐一发表意见,区分已实际发生费用与尚未产生的费用,逐项主张合法诉求。
三、办案结果
- 仲裁委认定双方用工主体责任解除,裁定用工单位未参保,需按照工伤标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依法核定各项赔偿款项,扣除对方已垫付费用后,裁决用工单位支付义眼安装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鉴定费等共计60999.59 元。
- 因部分后续辅助器具更换费用未实际发生、交通费住宿费无证据支撑、经济补偿金及两项补助金不符合法定支付条件,该部分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四、律师价值
- 夯实核心事实与证据:董江山律师梳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医疗花销、工资证明等关键材料,固定完整证据链,驳斥对方劳务关系、旧病影响伤情等抗辩理由。
- 精准适用法律条文:结合省、市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文件,明确超龄用工、未参保情形下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厘清各项工伤待遇的计算依据与标准。
- 区分诉求合理边界:区分已发生费用和预期未发生费用,对合法有据的诉求全力争取,同时配合仲裁庭依法回应各项争议点,保障庭审有序推进。
- 实现维权核心目标:成功认定单位工伤赔偿责任,帮助当事人拿到法定工伤赔偿款项,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达成预期代理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