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C H N
委托诉讼代理人:L M R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YXX
委托诉讼代理人:W Y,宁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罗县xx局,法定代表人:X L F
委托诉讼代理人:S L W
原审第三人:L P J
上诉人甲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告诉请或发回重审;
一、二审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理由: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采信的造价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部分证据未经质证,事实认定有误;工程增量、款项承担主体及账目核算存在逻辑错误。
被上诉人 YXX 答辩
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起算,对方长期不办理结算,我方持续催款;一审结合多份证据认定工程造价合法,账目核算、责任划分均符合法律与合同约定,请求维持合理裁判结果。
被上诉人平罗县xx局答辩
认同上诉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观点。
原审第三人 L P J 未答辩。
一审诉讼请求
原告主张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查明事实
发包方平罗县xx局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甲公司,随后三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给排水、采暖分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价款最终以审计决算为准,并约定付款节点、质保期及管理费标准。
案涉工程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后续出具审计决算资料。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新增暖气片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款项由不同主体分别支付。原告陆续收到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未结清,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交付,原告有权主张工程款。结合审计资料、付款凭证等核算欠款金额,判令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二审查明事实
二审补充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核对供货合同、付款单据、工程预决算资料等证据。确认案涉合同签订、施工、验收、审计、付款全流程事实,明确分包约定、材料采购款项、已付款项、管理费计取标准,以及各方账目往来情况。
本院认为
诉讼时效:案涉工程完成审计后,上诉人未主动告知审计结果、未与原告结算,结合催款记录可认定原告持续主张权利,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工程造价与款项核算:依据审计资料、合同、付款凭证、预决算文件综合认定工程总价,按约定扣除管理费、代付材料款及已付款项,重新核算欠付工程款数额。
证据效力:二审对一审存疑证据补充质证,证据链条完整,可作为裁判依据。
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调整上诉人应付工程款金额。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各方责任依法分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W J Y
审判员:C P
审判员:Y J
法官助理:Z M
书记员:D N Y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后,应依法折价补偿并划分过错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条 对无效合同、工程验收合格后价款结算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审对一审裁判的处理规则。
第二百六十四条 迟延履行利息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