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XX)某01XX民初XXXX号)。在诉讼过程中,某公司认为某房地产公司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26年7月8日向该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某公司请求冻结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在某银行银川XX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中的银行存款28万余元。同时,某公司向该院提交了由某保险公司银川XX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全额担保。马艳律师作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保全申请的准备与提交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与完备性。
【争议焦点】
本案虽为财产保全程序,但审查的核心焦点在于:第一,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即是否存在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的可能;第二,某公司申请的保全金额是否限于请求的范围,即28万余元的保全请求是否合理且未超出诉讼标的;第三,某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有效,某保险公司银川XX公司出具的保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与实质要求,能否切实覆盖因申请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担保手续完备,应予准许。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名下在某银行银川XX开立的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中的银行存款28万余元。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法院特别提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