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马艳律师代理某清洁能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部分胜诉

  •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
马艳律师 在线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206
    服务人数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马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依据原合同主张高额违约金及管理人的初步确认,马艳律师精准切入《还款协议》的结算性质与前案生效判决的既判力,构建多重抗辩逻辑。庭审中,她巧妙结合破产法公平清偿原则与设备质量瑕疵事实,向法庭充分论证高额违约金的不合理性。最终促使法院依法行使违约金调整权,将违约金从241万余元大幅核减至84万余元,最大程度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深厚的商事争议解决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清洁能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18年签订《供货合同》及《服务合同》,合同总价款共计6900万元,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履行中原告付款迟延,双方于2023年8月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欠款2030万余元并约定分期还款。后因原告逾期,被告起诉,法院生效判决原告支付货款1230万余元,被告未主张违约金。2024年底,法院受理原告重整案。被告向管理人申报债权2062万余元(含违约金782万元)。管理人初审后,经原告提出异议及双方协商未果,最终出具确认书将违约金核减至241万余元。原告认为该违约金缺乏依据,遂诉请确认被告不享有该241万余元违约金债权。马艳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241万余元违约金债权应否认定。原告主张:《还款协议》已排他性取代原违约金条款;生效判决未支持违约金,被告重新主张属重复主张;被告交付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且高额违约金违背破产公平清偿原则。被告辩称:《还款协议》仅变更付款期限,未免除违约金责任;前案未主张不等于放弃实体权利;设备质量抗辩已被前案生效判决驳回。管理人述称:原合同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显失公平,参照实际欠款及LPR利率调减至241万余元合理公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还款协议》未载明逾期利息或违约金数额,亦未明确变更原合同违约金条款,故违约金条款未被变更。被告在前案中未主张违约金不产生实体权利消灭后果,不构成放弃。原告以设备质量问题对抗违约金债权,因属不同法律关系且前案已作处理,不予支持。但违约金应以损失填补为原则,管理人主动核减属法定职责。法院依法重新核算,认定自2023年12月1日原告违约起至破产受理日止,按LPR利率分段计算逾期利息损失共计84万余元。最终判决:确认被告对原告享有违约金债权8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成功将违约金从241万余元大幅核减至84万余元,取得部分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马艳律师
马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马艳律师?
5.0分服务:1206人服务天数:999
马艳律师
16401202****4353 执业认证
  •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劳动纠纷
  • 银川市贺兰县天源财汇中心C座26层
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前在房地产开发单位工作,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和劳动纠纷的实践经验,并取得建造师、人资管...
  • 187-9508-5532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