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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工伤引连环上诉,律师精准抗辩助力案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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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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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多轮诉讼,马艳律师精准梳理劳务分包、用工主体责任相关法条,针对工资标准、赔偿项目等核心争议点有力抗辩,指出一审工资认定瑕疵,助力当事人二审改判,大幅缩减赔偿金额,充分展现专业诉讼能力。

案件详情

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终号

上诉人 (原审原告):XXX, 男,19XX 年 x月x 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区域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LFJ, 某律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WK, 某律所律师。

上诉人 (原审被告):XX 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XX域内。

法定代表人:ZWG,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XX域内。

法定代表人:XWP, 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ZX, 某律所律师。

上诉人 XXX 因与上诉人 XX 公司、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夏区域内某人民法院 (****)*民初**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 2025 年 1 月 8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 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 上诉请求:撤销 (****)*民初** 号民事判 决,改判支持 XXX 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 和理由:1. 一审未支持 XXX 主张的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前的生 活费 88965 元,适用法律错误。相关裁决书及一审民事判决已认定 XX 公司对 XXX 的工伤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所以 XXX 应享受所 有工伤待遇。而一审法院认为 XXX 未有证据证明停工留薪满需 要继续就医而导致未能上班,不支持 XXX 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 前的生活费 88965 元。一审法院系过度解读适用的《宁夏回族自 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认为只有继续医疗 才是享受评残前生活费的前提是错误的。而此条款还规定停工留 薪期满,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停止 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企业发给本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关待遇.......XX 公司也没有主动了解 XXX 的病情,没有主动询问 XXX 是否可 以上班,因此 XXX 应享受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前的生活费 88965 元的工伤待遇;2. 一审法院未支持 XXX 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0 元,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 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现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已 规定为每人每天 100 元,所以 XX 公司应向 XXX 支付伙食补助 费 1600 元;3. 一审法院未支持护理费 28968 元,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仅支持 XXX 住院期间 16 天的护理费不公平;4. 一审 法院未支持 XX公司对 XXX 的一审诉求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 律错误。相关裁决书及一审民事判决已认定 XX公司为案涉项目的分包单 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 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管理。XX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XX 公司辩称,一审中关于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部分的 认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至评残前生活费依据相关法 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伤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 排工作的应当以受伤前的 12 个月平均工资按月发放生活费。XX 公司与 XXX 之间没有劳动关系,XX 公司是基于 XXX 与 SJX 的雇佣关系而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停工留薪期满后案涉项 目早已竣工,XX 公司无法在 XXX 停工留薪期满后安排工作,其是否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从事其他工作或有劳动能力而有意不 去工作,XX 公司无从知晓,故 XX 公司不应当承担停工留薪期 满至评残前的生活费。

XX公司辩称,一审针对 XX公司的部分,事实认定清晰,

法律适用正确,XX公司不属于本案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XX公司不属于本案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 情形。护理费方面,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 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结合 XXX 的伤情,颅骨骨折护理期在 15-20 天,原审判定 16 天护理期并无不当,颅脑损伤与颅骨骨折 是不同概念。针对伙食补助,法条规定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的伙食标准", 但更要考虑当地的经济、人均收入、 行业发展,如果一味按高索赔,对于用工单位来讲有失公允,原 审也是参考了当地实际情况而做此判决,且当时疫情未结束,做 此判决并无不当。关于停工留薪期至评残前的生活费部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劳动者有必要暂停工作并接受治 疗的,才能算作停工留薪期,如果劳动者能够正常劳动而不需暂 停工作,实际上是丧失了享受停工留薪的基础和前提,不能再享 受停工留薪待遇,如果劳动者为了获得更长的停工留薪期,而在 伤情稳定后拒绝进行或拖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拖延的时间越长,其获得的停工留薪期越长,这对用人单位来说有失公允,根据《宁 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分类目录》显示,颅骨骨折恢复期在 2-4 个月,停工留薪期认定书已超出此范围,现原审判决已判停工留 薪期工资,该工资即包含了生活费及日常开销,不应再二次主张。

XX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 XX 公司不承担工 伤保险遇的全部偿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 一审 判决 XX 公司向 XXX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而非劳动争议纠纷。XX 公司 并未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 XXX, 双方之间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 本案不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 知》第四条规定,XX 公司不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应由 SJX 作为 XXX 的雇主承担相应责任。2. 一审判决按照 2023 年度宁 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XXX 的工资标准过高。《工伤保险条 例》第六十四条所称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均月缴费工资。XXX 发生工伤是在 2023 年 1 月 21 日,按照条例应当以发生工伤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作 为支付各项费用的标准即 2022 年度工资标准,一审判决按照 2023 年度宁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XXX 的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 据。XXX 并非 XX 公司招用的工人,双方对工资标准并无约定。 XXX 亦不能提交工资收入证明,应按照宁夏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的 60% 计算。

XXX 辩称,一审法院针对上诉人 XX 公司向 XXX 支 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 补助金,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一审被告 XX公司将案 涉项目工程部分劳务分包 给上诉人 XX 公司,XX 公司承包后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 SJX,XXX 通过 XXX 到案涉项目工地上班。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社会保险政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 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案外人 SJX 作 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XX 公司的转包行为属于违法 转包,XX 公司对 SJX 招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 一审法院按照 2023 年度宁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XXX 的 工资标准并无不妥,不存在过高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 公司对 XXX 受伤依法承担用工 主体责任。XXX 所受伤害已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 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XXX 因工伤住院治疗所 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停 工留薪期届满至评残前生活费等工保险待遇应当由用工主体 单位承担。本案中,XXX 受伤时,上诉人并未为其缴纳工伤保 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 伤保险项目标准支付费用。",XX 公司为用工 单位对上述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 XXX 号文第七条,完 工伤保险待支付政策。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工,各级社 会保险办机构和用单位应依法按支各项工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 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 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 力鉴定后,依法受保项保险;应用 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 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 相关工伤保险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综上,一审法院按 照 2023 年度宁夏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认定 XXX 的工资标准并无 不妥,不存在过高情形,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维持。

XX公司述称,1. 一审针对 XX公司的部分,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对于 XX 公司的上诉请求,XX公司无意见。原 审法庭按照 2023 年宁夏在岗职工平均职工工资来认定,明显高 于当时的实际工资水平,现 XX 公司提出以建筑业的 60% 来评定 XXX 月工资并无不当,请法庭考虑实际情况予以裁判。

XXX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原告与被告 XX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 判令被告 XX 公司向原告支付未足额支付停 工留薪期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4827.5 元;3. 判令 被告 XX 公司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费 3093.68 元、住院伙食补助 费 1600 元、护理费 28968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79080 元、停工 留薪期满至评残前生活费 88965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8965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8965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8965 元等工伤保共计 68601.68 元。被告公上述工伤

保险待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 83429.18 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XX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中 部分支架、组件及电气安装劳务分包给 XX 公司,XX 公司承包 后将工程分包给案外人 SJX。2023 年 1 月 8 日,SJX 通过 XXX 雇佣 XXX 在案涉工程中从事光伏安装,约定 XXX 工资按 照完成工量计件核算。2023 年 1 月 21 日,XXX 在工作时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颅骨骨折、脑出血、皮肤裂伤、右侧胸部皮 肤软组织挫伤等,并于 2023 年 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2 月 6 日期 间在宁夏区域内医院住院治疗共计 16 天,花费住院 3093.68 元。2023 年 3 月 22 日,XXX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 议,以 XX公司、XX 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自治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23 年 5 月 16 日,相关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2023 年 11 月 16 日,相关部门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认定 XXX 所 受伤构成工伤。2024 年 5 月 27 日,相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 评定 XXX 的伤残等 级为伤残玖级。同日,相关机构认定 XXX 因伤停工留薪期为捌个月。XXX 停工留薪期满至伤残等级评定 前共计 8 个月零 6 天 (6 天中工作日 4 天).2024 年 7 月 18 日,XXX 再次发起仲裁,以 XX 公司、XX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自治区劳动仲裁委申

请仲裁,请求:1.XXX 与 XX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XX 公司 向 XXX 支付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 偿金 14827.5 元;3.XX 公司向 XXX 支付工伤医疗费 3093.6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0 元、护理费 28968 元、停工留薪期工 资 79080 元、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前生活费 88965 元、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 889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88965 元、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 88965 元等工伤保险计 68601.68 元,XX公司对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2024 年 8 月 19 日自治区 劳动仲裁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第一被申请人自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 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 3093.6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7747.25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42442 元、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前生活费 42442 元、住院期间护理费 392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600 元,以上合计 141244.93 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XXX 不服该仲 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另查明,XXX 受伤后,XXX 有为其垫付医疗费 2000 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XXX 与 XX 公司 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XXX 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成立。

关于焦点一 XXX 与 XX 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 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保险行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定:" 社会保险行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四)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 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根 据上述规定,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工伤,应以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会成为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承担了用工主体责任的 组织与个人不必然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XX 公司将承包的涉 案工程安装劳务工程发包给案外人 SJX, 案外人 SJX 又雇佣 了 XXX,XX 公司仅对 XXX 的受伤事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XX 公司与 XXX 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 XXX 主张解除与 XX 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子支持。

关于 XXX 主张的各项费用是否成立。XXX 虽与 XX 公司 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 公司对 XXX 受伤依法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 XXX 所受伤害已经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XXX 因工伤住院所产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工伤伤 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 工留薪期工资等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由用工主体单位承 担。本案中,XXX 受伤时未缴纳工险费,依据工保险 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 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 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保险待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的规定,用工单位对上述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 XXX 的各项工伤待 遇应由 XX 公司承担直接支付责任。对 XXX 主张的各项费用分 述如下:XXX 主张 XX 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 法无据,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案中,XXX 在案涉工程 处工作十余天即受伤,且其工资按照完成件数计量,故结合 XXX 岗位性质、实际在岗时间,对 XXX 工资标准,一审法院参照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即 2023 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城 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9884.5 元 (118614 元 / 年 ÷12 个月)、 日平均工资 454.46 元 (9884.5 元 ÷21.75 天) 计算。XXX 所 受工伤经相关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确认停 工留薪期为八个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职 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 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 支付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 从工保险基按伤残级付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 九级伤残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 ";《宁 夏回族自治区实施 < 工伤保险条例 > 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职工按照前款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照《条例》 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外,还享受以下工伤待遇:(一) 以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支付次工医疗补助,标准.... 九级九月 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 数,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 九级 九个月 "之规定,XX 公司应支付 XXX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8960.5 元 (9884.5 元 / 月 ×9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8960.5 元 (9884.5 元 / 月 ×9 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8960.5 元 (9884.5 元 / 月 ×9 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 79076 元 (9884.5 元 / 月 ×8 个月)。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伤职工停 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由企业安 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安排工作的,停止停工留薪期待遇,由企业发给本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费,待劳动能力鉴定机 构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关待遇......" 之规定,XXX 向一审 法院主张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日生活费 80893.84 元,但其并未 向一审法院举证其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日期间是否因工受伤而 持续就医导致未能上班,故该诉请不予支持。医疗费 3093.68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240 元 (15 元 / 天 ×16 天), 护理费参照 2024 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 84403 元计算 16 天 为 3699.86 元 (84403 元 / 年 ÷365 天 ×16 天), 一审法院予以支 持。以上合计 352989.54 元。另,XXX 认可其 受伤后,案外人 XXX 向其给付费用 2000 元。此款属已赔付款,在本案中应予扣减。综上,XX 公司应向 XXX 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赔偿 350989.54 元。XXX 主张 XX公司对上述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一审法院 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XX 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XXX 各项工保险 待赔偿 350989.54 元;二、驳回 XXX 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 (按件收取), 由 XX 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 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XX 公司是否应对 XXX 的工 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XX 公司是否应向 XXX 支付停工留薪期 满至评残前的生活费;一审判决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XXX 的工资标准认定是否正确;XX公司是否应对 XXX 的各项工伤 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 XX 公司是否应对 XXX 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参 照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将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 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案涉工程由 XX公司承包后,将工程中部分劳务分包给 XX 公司,XX 公司又 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 SJX,SJX 通过 XXX 雇佣 XXX,XXX 在 XX 公司承包的项目中因工受伤,因此一审判 决认定 XX 公司应对 XXX 的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符合法律 规定。

关于 XX 公司是否应向 XXX 支付停工留薪期满至评残前 的生活费。XX 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对 XXX 的工保险待遇承 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其赔偿范围限于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赔偿项目。 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至评残前的生活费并非工伤保险待遇的法 定赔偿项目,XXX 也并未举证证实停工留薪期满后其仍存在丧 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故一审判决对该费用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一审判决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XXX 的工资标准认 定是否正确,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 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和住院康复伙食补助费,以及转往自治区外就 医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参照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一) 职工在自 治区内住院治疗及康复治疗工伤的,按实际住院天数每人每天计

发十五元伙食补助费。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需转院在自治区内跨市、县就医的,其往返交通费按长 途汽车和火车硬卧及以下标准,凭票据报销 (不包括出租车 票)......"XXX 就医医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内医院,共计 住院 16 天,按照每天 15 元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一审判决认定 XX 公司应向 XXX 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240 元正确,本院予以 确认。关于护理费,因 XXX 的出院医嘱上并无需要人员护理的 医嘱,故一审判决仅支持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正确。关于 XXX 的 工资计算标准,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 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 计算;本人工资低于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 因 XXX 及 XX 公司在一审中均未举证证实 XXX 的工 资计算标准,XXX 从事建筑行业,于 2023 年 1 月受伤,故对 于 XXX 的工资标准应参照 2022 年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标准计算。2023 年度全区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有 关费用计算标准中公布的 2022 年建筑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92095 元,月平均工资为 7674.6 元,日平均工资标准为 352.9 元,故 XXX 的工资标准应以 92095 元 / 年计算。一审判决以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认定 XXX 的工资计算标准,存在不当,本院 予以纠正。故 XX 公司应向 XXX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9071.4 元、一次性医疗补助 金 690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 69071.4 元、停工留 薪期工资 61396.8 元。对一审 认定的医疗费 3093.68 元、伙食补助费 240 元、护理费 3699.86 元,本院予以确认,以上合计 275644.54 元;扣减案外人 XXX 向 XXX 支付的 2000 元,XX 公司应向 XXX 支付 273644.54 元。

关于 XX公司是否应对 XXX 的各项工保险承担连 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 人约定。XX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 XX 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 定,且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中也并未约定 XX公司应对 XX 公司 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现行法律法规中也未规定总承包方 应对分包方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故一审判决未判 令 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 XXX 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 XX 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对工资认定标准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宁夏区域内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二、XX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对应款项;

三、驳回 X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 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20 元,共计 30 元,由 XXX 负担 10 元,由 XX 公司负担 20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CLLQ

审判员:ZXX

审判员:LW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WZ

书记员:L H

速录员:HW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 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 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 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 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 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撒销或者变更;

(三)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 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 程序的,裁定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 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 判决、裁定。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 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1970-01-01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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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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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艳律师
16401202****4353 执业认证
  •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建设工程纠纷 合同事务 劳动纠纷
  • 银川市贺兰县天源财汇中心C座26层
马艳,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前在房地产开发单位工作,有丰富的建设工程和劳动纠纷的实践经验,并取得建造师、人资管...
  • 187 9508 5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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