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合作协议仲裁案
审理机构
北海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文化传媒行业直播合作合同纠纷。申请人为一家传媒企业,委托两名律师作为仲裁代理人;被申请人为签约主播,同样聘请律师参与案件全程。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直播合作协议》,约定主播按照要求完成直播时长与场次,XX公司提供场地、妆造、运营等扶持,并按规则结算收益、设置每月保底收入。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收益发放方式、直播模式调整产生分歧。主播认为XX公司拖延、拆分发放收益,还单方要求将团播改为个人直播,构成先行违约,于是停止直播。XX公司则主张主播擅自停播属于根本违约,提起仲裁,要求主播返还已领取收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随后主播提出仲裁反请求,要求解除合同、补发拖欠收益并由对方支付违约金。
办案经过
仲裁机构受理本诉与反请求后,将两案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并通过线上开庭方式审理案件,依法指定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庭审阶段,双方代理律师围绕合同效力、违约主体、收益结算、违约金认定、格式条款效力等核心争议展开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
传媒方提交合作协议、直播数据、收益转账记录、履约催告函、律师费凭证等证据,证明自身已按约履行扶持及收益发放义务,主播无故停播构成违约。主播一方则提交聊天记录、收益明细、回函等证据,主张对方变更直播模式、收益发放不合规,存在违约行为。仲裁庭对全部证据逐一核查认证,结合合同条款、行业特点、双方履约细节开展全面审理。
案件结果
裁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
主播向传媒企业返还合作收益 31891.86 元、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并承担对方律师费 5000 元;
传媒企业向主播支付拖欠的直播收益 7865.27 元,驳回主播其他仲裁反请求;
本请求、反请求对应的仲裁费用,结合双方胜诉比例由两方分别承担;
各方需在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
裁决理由
合同效力认定:案涉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虽为格式文本,但XX公司已对重点条款作出标注提示,主播也签字确认知悉全部内容,合同合法有效。
违约责任划分:XX公司分次发放收益并未超出合同约定结算周期,且在主播提出需求后提供借款支持;同时合同明确约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直播模式,因此XX公司不存在违约。主播无正当理由长期停播,符合合同约定的根本违约情形,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收益结算认定:经核对转账记录与双方确认单据,XX公司已足额支付主播 7 至 10 月收益;因主播先行违约,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暂缓发放 11 月、12 月收益具有依据,但双方合意解除合同,该部分未结收益仍需据实支付。
违约金调整:XX公司主张的高额违约金缺乏完整损失佐证,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仲裁庭酌情调低违约金数额。
费用承担:纠纷由主播违约引发,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依照合同约定与仲裁规则,由违约方承担;仲裁费用按照双方本诉、反诉的胜诉比例进行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