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
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本案属于文化传媒行业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原告为一家文化传媒企业,委托两名法律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为签约主播,亦聘请律师参与诉讼。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传媒公司向主播支付共计 8 万元签约金,并为其提供虚拟礼物提升直播人气,同时明确了每月直播时长、有效直播天数等履约标准,以及违约后返还签约金、推广费用、支付违约金等责任条款。
合同履行过程中,主播自第二年年底开始,受疫情、个人事务、身体健康等因素影响,持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直播要求,多次出现断播、停播情况。后续双方协商将直播平台进行更换,但主播依旧未能按约完成直播任务,最终彻底停播。传媒企业认为主播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全额返还签约金、全部虚拟刷币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额违约金。被告则抗辩称,签约时双方口头约定实际仅需履约两年,且己方已完成大部分直播时长,传媒公司未全面履行服务义务、主张的费用及违约金不合理,同时认为案涉合同属于未充分提示的格式条款,不应完全按照合同追责。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庭审阶段,原告方提交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款项支付凭证、虚拟礼物消费记录、直播数据、催告通知等证据,用以证明己方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长期违约的事实,并据此主张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一方提交签约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直播时长统计、收益流水等证据,围绕口头履约约定、签约金性质、合同格式条款效力、虚拟费用合理性、违约金数额过高、双方过错划分等方面进行答辩与举证质证。法庭结合全部证据、庭审陈述,核查合同条款、双方事前沟通内容、实际履约细节、违约成因以及行业特点,对各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审查认定。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签约金 80000 元、返还首期用于提升人气的虚拟刷币费用 10000 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照比例分别承担。
判决理由
合同效力认定:案涉《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合签约前沟通记录,双方曾达成至少履约两年的合意,但被告自履约第二年年底起,便持续无法达到约定直播标准,更换直播平台后仍未改善,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款项返还认定: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违约需全额返还签约金以及首秀对应的虚拟刷币费用,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其余虚拟礼物为日常及节假日活动奖励,双方未约定违约后需返还,原告该部分诉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违约金调整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显著偏高,结合法律规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量合同履行程度、被告违约成因、双方过错、行业特性以及实际收益情况,法院依法酌情下调违约金数额。
费用分担:结合双方诉求支持比例,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