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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与吴XX,王XX,陈XX,深圳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XX,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龙X任,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司与被上诉人吴XX、王XX、深圳市XX公司、陈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


  • 2014-03-14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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