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叶XX,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X。
委托代理人龙X任,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司与被上诉人吴XX、王XX、深圳市XX公司、陈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上诉人烟台三叶葡萄酒有限公司缴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虹
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
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
书 记 员 李颖欣(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