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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邱XX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9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建律师

案件详情




原告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邱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建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建、陈XX,被告邱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2、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答辩称,1、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2、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3、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被告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1000+课时提成的30%。4、原告要求被告所签订的保密协议缺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排除了被告作为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规定,该协议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被告入职原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告任职钢琴教师。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从2011年8月9日至2013年8月28日止。该合同负有保密协议及员工培训协议附件。其中保密协议约定被告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承担的义务包括了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两年内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等义务。被告违反上述义务,应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万元。2012年3月20日,被告辞职。


另查,2012年3月15日,被告成立了深圳市XX。


又查,原告提交了2011年2月、2012年2月、2012年12月的工资单,该工资单显示每月有竞业限制费数额不等,从几十元到三百多元不等。该工资单有被告签名,被告称原告未发放过竞业限制费,该竞业限制费是根据其工资收入拆分的。


再查,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其损失包括了培训费损失,但在仲裁中未提出该主张,且在仲裁阶段未提交培训协议。在诉讼起诉书中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司法解释及专利法规定的赔偿上限主张赔偿10万元。


2012年7月18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同其诉讼请求。该会作出深福劳仲案(2012)12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违约金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方可支付违约金。被告作为普通的钢琴教师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且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未约定被告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虽提交了被告签字的部分月份的工资条显示有竞业限制补偿,但每月数额不等且差距较大,也未详细陈述该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计算方式,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律依据,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问题。原告应就其损失提交证据证明,未提交的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在诉讼中称该损失包括培训费,但该主张未在仲裁中陈述且依据其起诉状也未显示原告起诉时有此意思表示,故原告的该项主张实质为新的未经仲裁审理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胡建军



书记员  郑XX


建军(


第4页,共4页


  • 2014-02-26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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