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XX,男,汉族,1981年4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X,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40320.8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2.6元,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XX公司银行存款144071.54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路XX
书记员 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