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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XX公司与张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或者改判)2443

  • 合同事务
  •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4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北路现代××29G,组织机构代码682XXXX1496-X。


法定代表人刘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性别:××,××族,××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西安市碑林区××路北段××省人才××心,身份证号码×××0040。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XX公司与张X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对于深圳市XX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深圳市XX公司要求无需支付张X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深圳市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与张X签订劳动合同,深圳市XX公司未依法与张X签订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判决深圳市XX公司支付张X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XX


代理审判员 罗XX


代理审判员 沈XX



书 记 员 刘X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13-06-08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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