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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案:混同用工获认定 工资差额及提成全额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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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曾X与被告某XXX司、某电器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纠纷。2022 年 11 月,原告入职被告某XXX司,双方约定月工资 25000 元,另加 5% 项目提成,工作地点位于中山市XX某产业园。入职后,原告同时为某XXX司及其关联公司中山某XXX司提供劳动,接受两公司共同管理,工资由某XXX司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发放。
工作期间,两公司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约定足额支付工资,仅按每月 15000 元标准发放部分款项。2023 年 5 月,原告因公司长期拖欠工资离职。随后,原告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部分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一审诉讼程序。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件全部证据材料,针对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制定了系统的诉讼方案。
律师首先系统整理了原告与两公司管理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凭证、考勤记录、收入证明等全部证据材料,清晰呈现了原告同时接受两公司管理、工作内容覆盖两公司经营范围、工资由某XXX司法定代表人发放的完整事实,有力证明了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同时,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聘用意向书及相关聊天记录,明确证明双方入职时约定月工资为 25000 元,被告单方降薪未经原告同意,应补足工资差额。
针对原告主张的项目提成,律师逐一梳理证据,重点收集了舒爽广告项目的制作合同、成本预算表及付款凭证,证明该项目的利润情况及原告应得提成金额。对于其他证据不足的项目,律师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集中力量保障核心诉求的实现。此外,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中山某XXX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其股东某电器公司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律师围绕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工资标准、项目提成及股东责任等核心问题发表了全面的代理意见,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逐一质证,有力反驳了被告的全部抗辩主张。

案件结果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原告入职时中山某XXX司尚未成立,且原告同时接受两公司管理,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故确认原告与某XXX司于 2022 年 11 月 21 日至 2023 年 5 月 16 日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工资标准,法院采信聘用意向书及聊天记录,认定原告月工资为 25000 元,判令某XXX司支付工资差额 33042.21 元。关于项目提成,法院支持了舒爽广告项目的提成 9242 元。关于病假工资,法院认定原告在事假期间因病住院,判令支付病假工资 506.7 元。关于股东责任,法院认定中山某XXX司未经合法清算即注销,某电器公司作为股东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某XXX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某XXX司向原告支付工资差额、项目提成及病假工资合计 42790.91 元;被告某电器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某XXX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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