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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X与深圳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556

  • 劳动工伤
  • (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155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建律师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XX,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有名,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公司。


上诉人唐XX因与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67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XX与被上诉人深圳XX公司、深圳市XX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经核查,一、深圳XX公司要求唐XX驾驶公交车行驶途经的公交线路站点和运行线路的设置,是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规划批准确认的行驶路线,是属于城市建设交通整体规划的一个部分,不是深圳XX公司自行规划的行驶路线。二、对该公交车行驶线路更改,不属于深圳XX公司或深圳市XX公司的企业行政权利范围。三、对于唐XX认为该行驶路线存在安全隐患,深圳XX公司强令冒险作业的问题。首先,深圳XX公司是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规划的公交线路站点和运行线路的设置安排唐XX等人在指定线路上行驶,不存在强令唐XX冒险作业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事实;其次,无证据显示该公交车行驶线路,相关的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曾经作出过属于违法行驶的处理意见;第三,唐XX应依法举证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属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规划确认的行驶路线存在必然的联系而与司机的驾驶行为无关;第四,唐XX应依法举证证明作为公交车司机本人在车辆行驶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和穷尽了安全驾驶的义务,而非主观责任推定。本案中,唐XX对自己的主张并未进行充分的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唐XX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以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因此,唐XX的诉请,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唐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唐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万  阳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蔡XX



书记员 刘XX(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 2013-04-15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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