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原告以两份《XX施工合同》《XX装修合同》为依据,起诉某建设集团公司,主张该公司拖欠工程价款 313241 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案涉合同落款为某项目部及个人签字,原告主张签约主体即为本案被告。王兴佳律师接受该建设集团委托,作为应诉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中,律师从合同主体、项目时间、实际施工关系等角度提出抗辩,主张被告并非合同签约方,也未委托原告施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二、办案难点
(一)主体混淆风险。案外主体名称与被告公司名称高度近似,且存在同名项目部、签约个人,原告错列被告,区分不同市场主体、厘清身份关系难度较大。
(二)时间线存在冲突。原告所持合同签订时间,远早于被告中标、承接案涉项目的时间,需要搜集项目中标、签约、开工等官方资料予以佐证。
(三)工程关系复杂。涉案工程存在多层转包、分包、挂靠情形,实际施工链条冗长,需要梳理完整工程流转脉络,证明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施工服务。
(四)原告诉求金额高、违约金标准严苛。原告主张工程款 313241 元,同时按照日 1% 主张逾期利息,若抗辩失利,委托人将承担大额债务,应诉压力大。
(五)证据跨度时间长。案件纠纷发生在多年前,项目资料、内部协议、历史裁判文书调取、整理工作量大。
三、办案经过
(一)调取公司及项目档案。王兴佳律师第一时间调取被告工商登记信息、项目中标合同、工程开工文件,查实被告正式承接案涉加油加气站项目的准确时间,对比原告持有的合同签订日期,证明二者时间严重不符,从根源否定关联性。
(二)梳理工程流转链条。调取关联案件历史判决书、内部转包 / 分包协议,查清项目层层转包、分包的完整流程,明确签约个人、项目部均不属于被告公司员工及内设机构,被告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施工合同关系。
(三)收集施工佐证材料。整理被告自有混凝土采购凭证、内部施工记录、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协议及付款单据,证明案涉相关工程均由被告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原告并未为被告施工。
(四)核对合同价款。对比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两份合同约定价款,指出金额无法对应,进一步佐证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五)组织庭审抗辩。庭审中,王兴佳律师从诉讼主体不适格、项目时间冲突、无实际施工行为、诉求金额无依据四个维度展开答辩,逐项出示证据,层层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全面阐述抗辩理由。
四、案件结果
(一)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999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五、适用场景
(一)建设工程领域,因企业名称近似、项目部、挂靠、多层转包引发的主体混淆类纠纷。
(二)原告错列诉讼主体、主张对象错误的工程欠款案件。
(三)工程链条复杂,存在分包、转包、内部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应诉案件。
(四)原告主张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逾期利息的商事应诉纠纷。
六、律师价值
本案法律关系繁杂、证据跨度久,王兴佳律师全面调取项目资料、历史文书与施工凭证,梳理出完整的事实脉络,精准区分近似市场主体、厘清工程流转关系。庭审中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开展抗辩,完整击破原告的事实与主张,最终帮助委托人彻底免责,避免了高额工程款及违约金损失。同时凭借专业能力厘清复杂的工程法律关系,为企业规避后续同类法律风险,充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