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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无效案,法院认定借名转让合同无效,但基于诚信原则判令转让方赔偿受让人信赖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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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红线,成功确认借名转让合同无效,为客户收回土地扫清障碍。同时,通过司法评估程序将对方索赔金额从99万余元压减至38.88万元,并明确区分土地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在诚信原则与法律刚性之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5年5月

代理:原告(反诉被告)  代理律师:陈莹

一、案件详情

2008年1月,汪X之子黄X(第三人)在未与汪X充分沟通的情况下,与被告李X签订《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汪X家庭承包的农田、自留山及倒塌的宅基地永久转让给李X。因李X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又借用同村村民万X的名义,由黄X代汪X与万X签订《农田转让协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将案涉土地权属登记至万X名下,实际由李X支付转让款6000元并经营管理至今。

汪XX外出务工,将土地交予黄X经营,但对2008年的转让行为不知情。2014年,汪X家庭户的承包地除保留0.72亩外,其余已变更登记至万X名下。2024年,因案涉土地面临“宜常高铁”项目拆迁,汪X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恢复原状。

李X提起反诉,主张若合同无效,要求汪X、黄X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995697.66元,包括房屋、养殖场、鱼池、道路、经济林等投入。

二、我方诉讼请求

1. 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农田转让协议》无效;

2. 判令两被告将案涉土地、山林恢复原状(山林恢复成松针林、鱼塘恢复成种植土地、宅基地上的主屋一间予以恢复);

3. 判令两被告配合将案涉权属转移登记恢复至原告名下;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18000元。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5年作出民事判决:

1. 确认各方签订的《承包合同转让协议书》《农田转让协议》无效;

2. 判令被告李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案涉宅基地、承包地、林地;

3. 判令汪X、黄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李X经济损失388800元,并退还转让款6000元,合计394800元;

4. 判令双方同时履行各自债务;

5. 判令万X协助办理承包地变更登记手续;

6. 驳回汪X恢复原状及其他诉讼请求;

7. 驳回李X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743元,由汪X、黄X共同负担4634元,李X负担1159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借名转让”合同效力纠纷,时间跨度长达17年,涉及宅基地、承包地、林地的多重属性,且面临征地拆迁背景,法律关系复杂。

核心争议点:合同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无效后如何返还及赔偿?

法院认定:

· 黄X长期经营案涉土地,李X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不构成无权代理;

· 但宅基地转让违反《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关于禁止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的规定;承包地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且受让人李X非本村农户,亦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2003年施行)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各方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串通行为,故合同整体无效。

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汪X在转让完成17年后、面临拆迁时才主张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李X基于信赖投入资金,其损失应获赔偿。法院采信司法评估报告(评估价值476000元及评估费10000元),认定汪X、黄X承担80%的主要责任,赔偿388800元;李X明知土地不能随意转让,承担20%次要责任。

另需注意: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归汪X家庭所有;地上附着物、青苗、装修、搬迁奖励等归实际投入人李X所有。这一“对待给付判决”模式,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兼顾了公平原则,避免了利益严重失衡。

本所律师工作重点:

· 成功论证合同因违反强制性规定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为当事人收回土地奠定了法律基础;

· 通过司法评估程序,合理限定了赔偿范围(仅成本法下的地上附着物价值,不包括可得利益),将对方最初主张的99万余元压减至38.88万元;

· 明确区分土地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为当事人在后续拆迁中争取最大利益提供了判决依据。

五、律师价值

本案律师精准把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红线,成功确认借名转让合同无效,为客户收回土地扫清障碍。同时,通过司法评估程序将对方索赔金额从99万余元压减至38.88万元,并明确区分土地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归属,在诚信原则与法律刚性之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律师的专业判断和程序把控,有效避免了客户因拆迁利益冲突而陷入更大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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