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况
本案系一起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的刑事案件。2024年8月2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陆XX在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XX附近,使用防狼喷雾剂喷射被害人张XX等人头面部,劫得黑色女包一个后逃离现场。
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万余元及口红、驱蚊液等财物;
被害人张XX在过程中摔倒受伤,经鉴定颈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面积达10.0cm,构成轻微伤;
陆XX在逃跑过程中取出3万元现金,将女包丢弃;
后被害人一方寻回并将3万元现金追回;
陆XX家属委托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宋卓彬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暴力手段明确,抢劫罪构成清晰:使用防狼喷雾喷射面部,属于典型的“暴力手段”,抢劫罪定性无争议,无罪辩护空间极小。
金额较大+致人受伤:抢劫3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通常2000元以上即为数额较大),且造成轻微伤,属于从重情节。
法定刑三年起步:依据《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无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辩护空间主要在量刑下限附近争取。
财物虽被追回,但抢劫行为已既遂:被害人自行追回财物不影响抢劫罪既遂的认定,不能以“未遂”减轻处罚。
三、律师策略与专业行动
辩护人宋卓彬律师在抢劫罪定性无法动摇的前提下,采取“认罪认罚+全面挖掘从轻情节+量刑协商”的辩护策略,力求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低刑期。
(一)审查起诉阶段:积极沟通,争取有利量刑建议
梳理全案从轻、从宽情节: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初犯、财物已被追回未造成实际损失、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提交书面法律意见,阐明虽构成抢劫罪,但综合全案情节可考虑在三年至四年之间提出量刑建议;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可:陆XX如实供述(《刑法》第67条第3款,可从轻);自愿认罪认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从宽处理)。
(二)庭审阶段:强调“财物已追回+未造成重大损失”
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向合议庭阐明:
3万元现金已被被害人自行追回,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为零;
女包及包内其他物品虽被丢弃,但价值较低;
轻微伤虽构成,但系被害人摔倒所致,非直接暴力持续攻击的结果,危害后果相对有限。
在此基础上,主张应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区间内量刑,而非向五年以上靠拢。
(三)积极促成认罪认罚具结,争取最大从宽幅度
律师协助被告人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始终维持认罪认罚态度,确保依法获得从宽处理。同时向法庭表明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无再犯风险,为后续服刑改造奠定基础。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节,采纳辩护人量刑意见:
判处被告人陆XX犯抢劫罪;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2024年8月30日(羁押之日)起计算,折抵后至2028年2月28日止。
在抢劫罪法定刑三年起步、存在“暴力手段+轻微伤”等从重因素的情况下,仅高出法定最低刑六个月,属于相对较轻的判决结果。
五、律师价值与专业作用总结
维度 律师作用
准确定位辩护方向 放弃无意义的定罪抗辩,聚焦量刑辩护,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最低刑期。
全面挖掘从轻情节 梳理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财物追回、实际损失为零等多项从轻因素。
量刑协商与沟通 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推动起诉书载明从轻情节,为判决奠定基础。
庭审重点突出 强调“财物已追回”这一关键事实,削弱公诉机关“数额较大”的从重力度。
认罪认罚制度运用 确保被告人自始至终保持认罪认罚姿态,依法获得最大从宽幅度。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暴力犯罪案件中“认罪认罚+量刑辩护”的典型范例:
抢劫罪并非一律顶格重判:在暴力程度相对有限、财物被追回、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靠近法定最低刑判决。
财物追回虽不改变定罪,但影响量刑:被害人实际损失是法院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律师应重点挖掘并呈现。
认罪认罚越早,从宽幅度越大:本案自侦查阶段即保持认罪认罚,是从宽处理的关键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