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况
本案系一起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转移资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2025年4月10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陈XX等五人,明知上家要求转移的资金系犯罪所得,为赚取好处费,仍根据上家指示前往被害人处拿取现金,并将现金兑换为USTD币(泰达币)予以转移。
各被告人分工明确:
陈XX(委托人)负责召集、培训取现人员并联系上家;
江XX负责联系上家、上交USTD币;
伍某某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并拿取现金;
严X负责监视取现;
另一陈XX负责开车接送、监视取现。
经查证,该团伙涉及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5人,被骗资金26万元,其中22.8万元已完成转移,3.2万元因被公安机关发现未成功。案发后,陈XX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其家属委托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宋卓彬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案件难点与挑战
“情节严重”认定,法定刑三年以上:依据《刑法》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涉案26万元、转移22.8万元,通常被认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
陈XX在团伙中作用突出:陈XX负责召集、培训取现人员并联系上家,系团伙中的组织协调角色,容易被认定为主犯。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一年六个月:虽低于法定“三年以上”标准(因认罪认罚及退赃等情节大幅降档),但仍在有期徒刑实刑区间。
共同犯罪责任划分复杂:五人分工明确,如何区分主从犯、如何界定各自责任范围,是辩护的核心难点。
三、律师策略与专业行动
辩护人宋卓彬律师在定性无争议的前提下,采取“从犯认定+全面呈现从宽情节”的量刑辩护策略。
(一)反复阅卷,精准定位从犯认定依据
律师多次仔细查阅卷宗,梳理出以下关键事实:
陈XX虽负责召集、培训,但其并非犯意发起者,上家才是组织指挥的核心;
陈XX未直接联系被害人、未直接拿取现金、未直接兑换USTD币,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中间协调环节;
陈XX获利有限,与上家、直接取现人员相比,其参与程度相对较浅;
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未推卸责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
据此判断:陈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全面梳理从宽情节,形成量刑意见书
律师向法庭提交详细量刑意见,逐项列明:
从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此次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误入歧途;
如实供述:侦查阶段即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第3款;
认罪认罚:自始至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悔罪态度良好:深刻认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并改过自新。
(三)与公诉机关多轮辩论,推动法院采纳从犯认定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已提交从犯认定意见,但公诉机关仍以主犯逻辑提出量刑建议。庭审中,辩护人通过质证与辩论,重点阐明:
陈XX之上还有上家,其本质是被指挥、被利用的执行者;
“召集、培训”行为虽有一定组织性,但在整个犯罪链条中仍属辅助性劳务,不改变从犯本质;
参照同类案件裁判规则,此类“中间协调”角色应认定为从犯。
四、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从犯认定意见,综合全案情节:
判处被告人陈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五、律师价值与专业作用总结
维度 律师作用
精准辩护定位 放弃无意义的定罪抗辩,聚焦“从犯认定”这一量刑核心,实现法定降档处罚。
精细化阅卷 从卷宗中提取陈XX系被指挥、未直接取现、获利有限等关键事实,支撑从犯认定。
从犯地位确立 成功说服法庭认定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全面呈现从宽情节 梳理初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等多项情节,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
量刑大幅减轻 在公诉建议一年六个月的基础上,争取到一年一个月,缩短五个月刑期。
六、典型意义
本案为共同犯罪中“中间协调角色”争取从犯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
“负责召集、培训”不等于主犯:在受上家指挥、参与程度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仍可认定为从犯,关键在于与犯意发起者、核心实施者的责任区分。
从犯认定是量刑辩护的核心武器:一旦认定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可获得“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效果远优于一般酌定从轻情节。
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从犯=最优结果:三项叠加,往往能在法定刑范围内争取到最大从宽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