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双方就美容护肤门店经营签订个人合伙协议,约定一方以资金出资、另一方以劳务出资,同时明确了出资时限、利润分配、退伙规则、财务管理以及协议附工商登记完成后方生效的特殊条款。
合作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一方以对方擅自退伙为由提起本诉,主张对方承担违约金、返还相关费用并支付律师费。收到起诉后,本案当事人随即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并追究对方未履行出资义务、隐匿财务账目等违约行为的相应责任。
邵征律师作为本案被告及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围绕协议生效条件、双方履约情况、违约责任认定等核心问题展开答辩与举证。
二、案件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定 ,案涉合伙协议约定了专属生效条件,尹该条件并未成就,案涉合伙协议并未生效,结果全案证据一,判决解除双方签约的个人合伙协议,驳回本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反诉原告除解除协议外的其余反诉请求。
三、律师价值
敏锐抓住协议附生效条件这一关键约定,结合工商登记现状进行论证,从根源上否定了对方主张违约责任的基础,形成核心抗辩思路。成功驳回对方全部索赔诉求,避免当事人承担高额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圆满完成辩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