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长期为某餐饮企业供应食材,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建立供货关系。合作期间,餐饮企业持续拖欠货款,双方后续签订还款协议,另有案外人以自有房产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还款过程中,对方仅偿还部分款项,加之后续新增供货产生欠款,经多次催讨仍未结清。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餐饮企业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同时主张该企业两名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房产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庭审中,各被告提出抗辩,主张公司并非一人主体、股东与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担保人仅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等。邵征律师作为原告方诉讼代理人,围绕欠款事实、公司性质、财产混同、担保类型等核心争议点梳理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餐饮企业股权由夫妻二人共同持有,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且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存在资金混同情形。结合还款协议、对账记录、供货凭证、担保约定等证据,作出判决:
1.判令餐饮企业全额支付所欠货款;
2.认定两名夫妻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认定房产提供方按照一般保证规则,以担保房产对涉案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驳回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全部诉讼相关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原告核心回款诉求得到法院完整支持。
三律师价值
系统整理多年供货单调、对账材料、还款协议、转账记录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了欠款事实,且针对被告提出的主体性质、财产独立、担保方式等多项抗辩理由,结合民法典、公司法条文逐一驳斥,法律逻辑严谨,代理意见被法院采纳。最后不仅帮助当事人成功追回全部拖欠货款,同时依法锁定股东、担保人的清偿责任,彻底落实债权,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